Chivn:女人要不要从夫姓?日本高院这周终于要做出选择了

来源:观察者网

2015-12-14 08:02

Chivn

Chivn作者

庆应义塾大学政策学博士前期

三十五岁的直子(化名)是日本一家知名企业的中层干部。当她在看到电视上“夫妻别姓违宪一案最终将于本月判决”的报道之后,不禁开始考虑起了一些事情。

三年前和现任的丈夫相识相恋,一年前两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在递交结婚登记的时候,直子将自己的姓改成了丈夫的姓,于是银行账户、驾驶证、护照、信用卡,甚至包括很多会员卡都要申请变更。当直子陆陆续续完成这些变更手续,已经是婚后一个月了。然而另一方面,直子一直是公司的业务担当,经常要负责对外联络的事宜,所以出于工作上的便利考虑,直子决定继续使用比丈夫的姓氏稀有得多的本姓。

这一切都是因为日本现行民法750条规定,夫妇结婚时候,夫妻双方必须随其中一方的姓。理论上,使用男方或女方的姓都可以;实际上,九成以上的已婚女性随了夫姓。

安倍晋三与夫人安倍昭惠

这条法律实际上是来源于明治时代的习惯。

在明治维新之前,普通的日本人是不被允许拥有姓氏的,只有贵族才能够拥有姓氏。1870年,为了征兵、征税、制作户籍等的需要,明治天皇颁布《平民苗字容许令》,容许平民在内的所有日本人拥有姓氏。但已习惯有名无姓的日本平民对此并不热心,故创立姓氏的工作推行缓慢。因此,1875年明治天皇又颁布《平民苗字必称令》,规定所有日本人必须使用姓氏。此时,夫妻不同姓是被允许的。但是,1898年明治民法颁布了。该民法规定:“户主以及家庭成员要使用‘家氏’”。姓氏被定义成“家”名,而绝大多数场合都是妻子成为了丈夫的“家”的成员。

二战以后,在驻日盟军总司令(GHQ)的指导之下,日本重新制定宪法。现行日本国宪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法律下人人平等的原则,男女平等恰恰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1948年新的日本民法实施时,“家制度”正式被废除。结婚后的夫妇将会从父母的户籍当中脱离,成一个新的户籍。然而夫妇同姓这个传统却保留了下来。

据当时参与过立法的庆应义塾大学的犬伏由子教授说:“当时并没有得到充足的讨论,就仓促地依据生活经验定下了这一条法条”。

1985年,日本签署了联合国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关于法条的种种议论才正式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日本的法务大臣的咨询机关“法制审议会”在1996年起草了“有选择性的夫妻别姓”的民法改正案草案,正式启动了立法修正的预备程序。

然而这一议案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推广,同时当时的政界以“导致家庭不和”为理由并没有采纳提交到国会。此后虽然社会上有着种种不满的声音,但是再也没有了修正案的声音。

戏谑的是,在该法案流产的第二年1997年,“夫妻共同工作家庭”的数量正式超过“丈夫单方工作家庭”的数量。到了二十年之后的现在,据日本总务省的调查,2013年的“夫妻共同工作家庭”的数量已经达到了1065万,而专业主妇的家庭即“丈夫单方工作家庭”的数量仅仅剩下320万左右。这种夫妻经济地位上的逐渐平等的变化并没有带来事实地位上的平等。在日本,男尊女卑还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日本男人们还是过着衣来张口饭来伸手的舒服日子。即使夫妻双方的收入水平一致,男性还是在心理上有着非常大的优越感,这优越感的本质很大程度上是来自于“夫妻同姓”这一腐朽的制度。男人们可能想着:你都跟着我的姓了,那理所当然就是我的人了,理所当然我处于支配地位。


“出生以来就伴随着我的姓对我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不但代表着一部分的自我,而且还包含着这些年来别人对于我的认同和肯定。而改姓这一行为,对于我来说不过是象征意义上的成为一家人,更大程度上意味着自我的丧失。”

那么,其他国家是怎么样的一个情况呢?在2005年之前的泰国,法律规定结婚的女性必须使用丈夫的姓氏。然而在2003年的一场违宪诉讼当中,泰国以这一条法条违反了宪法当中的男女平等原则为由,判决该法条违宪并无效。之后的2005年,泰国正式通过了法律修正案,通过了“可选择的夫妻别姓制度”。

根据大阪大学床谷教授的研究,虽然也有着像是中国和韩国这样的以“夫妇别姓”为原则的国家,但世界的主流是像泰国一样的“可选择的夫妻别姓”的国家。例如德国,也是在1994年通过民法修正案,确立“可选择的夫妻别姓”制度。法国和西班牙等国家没有法律规定夫妻结婚以后是否要改姓,在这些国家往往是民俗习惯在发挥着作用。例如在法国,夫妻原则上使用不同的姓氏,但妻子也可以改成丈夫的姓。在英国和美国,夫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改姓或者是继续使用之前的姓。

然而在日本,光是法律的改正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虽然包括自民党的合作党公明党在内,民主党等诸多在野党都表示支持夫妻别姓制度是男女平等的最基本的体现,但自民党还是像1996年否决了法制审议会的“有选择的夫妻别姓”一样,以“这会损坏家庭的一体感”为由不支持法律的修订。

日本民法中,关于女性歧视的并不单单只有上文所述的这一点而已。

民法第733条规定:“女性在离婚后六个月内不得再婚。”这也是从民治民法沿袭而来的。当时创设这一条法条,主要是出于预防搞不清楚再婚后出生的孩子的父亲是谁这一尴尬,很显然这是针对女性而设定的。

但随着科技的发展,DNA鉴定技术出现了,通过DNA鉴定可以非常容易地分辨出孩子是否是丈夫的亲生子女。所以,无论是从法理去考虑还是从背后的立法考量来说,这一条法条真的已经过时了。

最初定下“六个月”是因为女性怀孕六个月以后能够从外观上看出是否怀孕,以此为依据再婚的男子可以非常清楚接下来要出生的孩子是否是自己的骨肉。在1996年的民法改正案中,“缩短成100天”与前文所述的“夫妻别姓”同样成为了论争的焦点,但是最后还是迫于种种现实的压力流产了。

然而和陈旧腐朽、拒绝改变的民法相反,日本的社会风气早已经产生了变化。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的调查:1975年的离婚率只有1/8,2014年每三对新婚夫妇当中就有一对要离婚。而在每四对新婚夫妇当中,会有一对在已婚之后选择再婚(包含单方)。很显然再婚禁止期间成为了新家庭成立的一个障碍。

2011年2月14日,情人节当天,富山县的塚本協子、東京都的加山恵美与渡辺二夫事实婚姻夫妇、東京都的小国香織、京都府的吉井美奈子五人以“不认可夫妇别姓的民法是对于宪法保障的婚姻自由权的侵犯”为由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原告及原告律师团

今年,该案上诉到了日本最高法院。11月4日,原被告双方在最高法院展开了最终辩论。

原告小国香織在法庭陈述环节说道:“失去了长期以来已经如同自己身体一部分的名字,结婚以后突然变得要熟悉另外一个名字,常常会意识不到别人是在叫自己。”原告的律师则向法官陈述道:“调查显示在结婚的夫妇中,约有96%的妻子会改成丈夫的姓。而不承认夫妻别姓这种法律本身就是对于婚姻自由的倾翻,同时也是对于男女平等的不重视。这显而易见违反了宪法,是国会的立法不作为。”

法庭在充分听取了原告和被告(日本国政府)的意见之后,决定在12月16日宣布判决。判决直接影响到国会接下来的立法修正。这一场以违宪为由的国家赔偿诉讼不单单是日本社会的焦点,而且还汇聚了世界各国的关注。日本最高法院将根据怎么样的价值观做出符合日本社会的判决,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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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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