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格案真凶赵志红案终审宣判 维持死刑原判

来源:观察者网综合

2015-04-30 09:39

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北疆法声最新消息,2015年4月30日9时,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上诉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驳回赵志红的上诉,维持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赵志红提出上诉 二审宣判现场(法制晚报微博)

案情回顾

赵志红一审被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法院认定其系“4·9”女尸案(即呼格吉勒图冤案)真凶。

2015年1月5日,该案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赵志红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四项罪名,一共涉及22起案件。庭审历时三天。对于普遍关心的赵志红之前承认自己是“4·9” 女尸案凶手一事,赵志红在庭审中依然承认。

2月9日,该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

一审审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3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案件中,备受公众关注的“4·9”女尸案,公诉机关于2014年12月16日追加起诉,认为该起犯罪系赵志红所为。

宣判后,赵志红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认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应从轻处罚。

此前一审法院在宣判时曾表示,赵志红归案后主动供述部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罪行,属于坦白情节, 不构成自首和立功。赵志红虽具有坦白情节,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

据赵志红的律师介绍,赵在庭审的最后陈述中说,法律的意义在于挽救每一个失足的人。他愿意用劳动创造财富,回报社会,重新做人。律师认为这透露出赵志红的求生心理。

呼格案追踪: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1996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1996年6月10日: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只有62天。

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在呼市一家属院公厕犯下的杀人案。呼格的父母从此开始上访申冤。该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并被媒体报道为“内蒙古版聂树斌案”。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下达呼格案再审判决,改判呼格无罪。

2015年2月3日:呼格父母领取到205万元国家赔偿金,称将为呼格购买一处新的墓地。

2015年2月9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

2015年4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上诉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驳回赵志红的上诉,维持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责任编辑:张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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