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哲:三一胜诉——意料之外,情理之中

来源:观察者网

2014-07-20 09:13

冷哲

冷哲作者

留美博士生,观察者网驻美国观察员

美国时间7月15日,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宣判三一重工胜诉。这是中国企业在美国首次“民告官”的胜利。

国内媒体在判决前大多认为三一重工不大可能胜诉,三一也坦言胜诉有困难。实际上,不仅是中国公众对此不乐观,就是美国方面,专家也认为胜诉的机会极为渺茫。胜诉后,美国各大媒体纷纷使用“令人惊讶的”(Surprising)、“史无前例的”(Unprecedented) 、“标志性的”(Landmark)等词语来形容本次判决结果。

美国媒体和专家对于美国司法规则和司法机构的意见往往非常熟悉,可这次却也大感惊讶,直呼意外,是什么原因?这要从“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说起。

三一集团董事长梁稳根(资料图)

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

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于1975年由福特总统下令建立。该委员会一直由美国财政部长担任主席,其他成员还有美国8个部门的长官,即国务卿、国防部长、商务部长、司法部长、国土安全部长、能源部长、贸易代表办公室主任、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而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经济顾问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土安全委员会都派出人员列席参会。国家情报主管以及劳工部长同样列席,但无表决权。

这个委员会的主要功能是:发起对外国投资趋势的分析调查、提出指导意见、商讨立法,以及审查任何可能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外国投资行为。就是因为最后这个功能,使得这一委员涉入了三一重工的项目之中。

从这个委员会的豪华阵容可以看出,美国政府对外国投资的关注和谨慎态度。我们可以这样说,这个委员会的态度基本就表明了美国行政当局的整体态度。

在事关美国国家安全时,不但中国这样的竞争对手会受警惕的目光打量,就算是美国的盟友也逃不过审视。

在最初的相关法律中,美国总统无权否决外国公司对美国公司的兼并、收购等行动。但日本的经济崛起改变了这一点。1987年美国半导体产业的开路先锋——仙童半导体公司(Fairchild Semiconductor)被迫出售。日本富士通对此非常感兴趣。当时美国政府由宣扬自由资本主义的里根总统主持。由于仙童公司在美国电子产业中的卓越地位及其与美国国防的关联,里根当局想方设法阻止富士通的收购。富士通在强大的压力下退缩了,最终仙童公司被出售给美国国家半导体公司。

1988年,由于担心日本公司未来对美国其他国防相关产业的大肆收购,美国国会通过了埃克松-弗洛里欧修正案(Exon-Florio Amendment),授予美国总统否决外国在美投资、兼并、收购的权利。

当然,美国总统也不可能无缘无故否决。他的决定一般都来源于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的意见。

多次中枪的中国企业

尽管美国总统对外国企业的否决权是因为美国对日本的担忧而产生的,但第一个中枪的却是中国企业。

1990年,老布什总统否决了中航技进出口公司对美国马姆科制造公司(MAMCO Manufacturing,一家电机生产企业)的收购。

2002年,联想收购IBM的个人计算机部门,也遭到审查,但小布什总统最终许可了收购。

2005年,中海油试图收购美国优尼科公司。尽管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和小布什当局都未反对,但这一收购在美国国会引起了强烈反对。美国众议院表决要求行政当局重新审查该收购案。最终中海油在压力下撤回了收购要约。

当然,中国公司并不是唯一遭受如此压力的。2006年,阿联酋的一家国企——迪拜港口世界公司(Dubai Ports World)收购了英国的半岛与东方蒸汽导航公司(Peninsular and Oriental Steam Navigation,简称P&O),这使其获得了美国22座港口的控制权。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与小布什总统都同意了这一收购案。但是,与中海油收购案类似,美国国会表示了反对。尽管迪拜港口世界公司雇用了美国知名政客进行游说,美国参议院还是以压倒性的多数否决了该公司的收购。最终该公司不得不把P&O卖给了美国国际集团。

虽然如此,就美国总统否决外国投资这一领域,第二次中枪的还是中国企业,这就是本次与三一重工有关的罗尔斯公司。该公司在俄勒冈的四处展示性风电场位于博德曼海军武器系统训练基地(Naval Weapons Systems Training Facility Boardman)附近。其中一座位于该基地所属的空域之内,而另外三座离这一空域距离都小于8公里。美国海军在此培训无人机和电子战飞机的操作员/飞行员。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讨论时,国家情报主管提出了一些潜在的国家安全隐患。因此该委员会建议奥巴马总统否决这一商业计划,强迫罗尔斯公司从此风电场撤资。这将对罗尔斯公司造成2500万美元的损失。

但是,美国行政当局并未指出这一决策所涉及的“国家安全隐患”究竟是什么,也没有指明这一决策的相关依据是什么。

有美国媒体认为,这一决策适逢美国大选前最激烈的舆论战,共和党候选人米特•拉姆尼之前曾指责奥巴马对中国过于软弱,因此不能排除这一举措可能带有竞选目的。

意料之外,情理之中

从过去的否决案例可以看出,无论美国总统还是美国国会的否决案,都从来没有企业试图抗争过。这一方面是因为相关法律的设定使得企业难以翻盘,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些决议或决定,都代表了整个执政当局或立法部门的政体意见,而不是一两个官员的想法,这是非常难以对抗的。因此在过去几十年中,从没有一家企业能够有效对抗。无怪美国专家在宣判前也觉得胜诉十分渺茫。

然而罗尔斯公司在这一对抗中,有几个特别的优势。

首先,美国政府自身出现了程序性的错误。在非常讲究程序正义的美国,立法者、司法者认为只有通过严谨的程序,才能使得决议、决策、审判的正确率达到最大。如果程序出了错,美国司法机关往往宁可废除一个合理的决议、判决,也要维护程序的严肃性。而本次美国行政当局在否决罗尔斯公司的决定之中,并未提及具体的原因和评估的手段,也没有给予罗尔斯公司机会来辩驳、解释。罗尔斯公司认为这违犯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不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财产”的部分。

但是,过去相关的案例中,行政当局也从来没有指明否决的理由和依据,是不是那些公司上诉也能成功呢?这恐怕是很难的。

这是因为罗尔斯公司有着第二个优势:它是一家私营公司。

美国文化强调自由市场经济,对国有公司总是十分警惕。外国公司来投资,只要是国有公司就已经有了原罪。无论是中海油、中航技进出口,还是迪拜港口世界,它们受到责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其国有公司的身份。可以这样说,美国社会在对外国资本家展开怀抱的同时,对外国政府永远带有一种怀疑的态度。

就目前的判决而言,可谓“意料之外,情理之中”。与其说美国法院对中国企业开恩,不如说是要维护程序的尊严。近期已有美国评论家批评奥巴马当局在很多问题上随意发号施令,违反或超越合法程序(比如之前与塔利班交换俘虏的事件)。也许这一判决是美国政府的司法分支对行政分支的一次敲打。

另一方面,这一判决并不见得能够逆转罗尔斯公司风电项目的局面。因为判决只是说美国政府程序上有错。奥巴马当局完全可以重开审议,允许罗尔斯公司申辩,然后在公布理由和依据的条件下重新否决该项目。罗尔斯公司未来还需要做很大的努力。

不过此次判决毕竟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近年来受到美国政府审查的收购案之中,中国公司发起的收购案数量已经跃居首位。这次判决显然给了中国公司信心,应该会刺激中国公司未来更多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利益。

责任编辑:张苗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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