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宁:唐慧母女该“正常”生活了
来源:观察者网
2014-06-15 09:19
因最高法未核准两名主要罪犯周军辉、秦星死刑,并将案卷退回湖南省高院重审,本已大体平息的唐慧案,再次引发了舆论的关注。
唐慧案由两个案子共同构成,一是“唐慧被劳教案”,二是“唐慧女儿案”。
鉴于永州当局已经纠错在前,“唐慧被劳教案”在去年应该视为已大体了结了。
包括周军辉和秦星在内,“唐慧女儿案”共有七名被告人接受刑事惩罚。其中的五名罪犯因不涉及死刑判决也已宣告审理终结。尽管唐慧本人坚持这“七人都得死”的立场似乎未曾松动,但唐慧的个人立场终究是感性的,而经过前期“司法纠错”后的新的司法判决则必须是理性的。
唐慧女儿案主犯死刑未核准。有媒体报道,唐慧将重走上访之路。
唐慧案再次进入人们的视线,是因为有媒体报道称,如果不判决周军辉和秦星死刑,她将重走上访之路。唐慧本人,尤其是其女儿的遭遇非常值得同情,唐慧若重走上访路亦是她的个人选择。不过,就算唐慧坚持这么做,周军辉与秦星罪孽重大必须严惩但又罪不致死的现状已可提前预测。
最高法在向社会公布“发回重审”的复核决定之同时,有一个为什么要“发回重审”的详细说明。笔者阅读了这一详细说明后以为,最高法所作出的“发回重审”复核决定,是上心、审慎、认真、严谨的。除去紧扣《刑法》相关法条的法理依据之外,肯定亦参照和遵循了去年8月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以及去年11月最高法跟进下发的《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其中所确立的量刑必须坚持刑罪相当的实事求是之原则。在最高法的《意见》中,首次态度鲜明地强调: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人上访闹访和因为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决。
同样实事求是地讲,最高法《意见》中所指出的舆论炒作,尤其是部分媒体干预司法裁决搞“媒体审判”和“舆论审判”的情形,在唐慧案后半段的审理中并非可作完全的排除。至于在“面”上,与司法审判中不同程度存在的审判不公现象一样,“媒体审判”和“舆论审判”也早已不是偶尔出现一次性“个案”。毫无疑义,真正建设法制和法治社会,二者均须得到同等遏制。尤其不能因为有审判不公的存在,对后者就可以听之任之甚至熟视无睹。
唐慧案的特殊之处抑或说纠结在于,它同时存在着上文所提及的两种现象,并且一度互相交织缠绕,弄得剪不断理还乱。
唐慧案始发于8年前,“唐慧女儿案”进入司法程序也已6年。在此案审理的前半段,应该说媒体和社会舆论并未大规模介入。如果当地司法机关从一开始就做到及时出手、秉公处置、问心无愧,也就没有唐慧后来持续数年的上访,继而也就不会有后来唐慧遭永州当局“错误劳教”这一令唐慧母女身心再次受到重创,从而令媒体与舆论形成一边倒集体愤怒和谴责的情形发生。
这样的“一边倒”搁谁身上都吃不消。于是,在终止唐慧“劳教”而舆论并未明显平息的现状下,为息事宁人,亦为尽快了断此案,湖南方面很有可能出于“被动维稳”考虑,作出了省高院最终被最高法“发回重审”的、对周军辉、秦星的“死刑”判决,导致旧的被动未见明显释怀,新的被动又接踵而至。
如前所述,媒体审判和舆论审判之所以产生并得以发展蔓延,直接诱因是司法不公的大量存在。参与媒体审判的大多数媒体和参与舆论审判的大部分民众,之所以热衷于此,其基本出发点不容怀疑。而且,媒体审判和舆论审判在产生和发展的前半段,的确也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监督司法机关推动一系列“司法改革”的正面效果。
但同样不可回避和否认的是,随着媒体审判和舆论审判“渐成常态”,其又被“少数人”和“少数机构”借助具体个案,用来全盘否定执政党对司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以及全盘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乃至整个司法构架的“炮弹”。渐渐地,媒体审判与舆论审判原本就不多的、只有在特定历史阶段才能有所呈现的“正面效应”被迅即消蚀,而其与身俱来的负面效应(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坚决摒弃)则成倍放大。
具体到一个个媒体审判和舆论审判决之个案,涉案的当事各方,尤其被媒体和舆论同情的受害一方,一不小心被人当枪使,当抹桌布擦,抑或受害一方被过度的标签化、脸谱化和政治化亦系客观存在。最终,当“否定一切”的利用价值被榨干后,利用者“曲终人散”了,而受害一方则还须重新面对生活。然而,往往只有到了此时,那些被别有用心者利用过的受害一方才会蓦然发现,“旧生活”的确已经翻页,但“新生活”却异常艰难甚至还不如从前,而此时再张口叙述新委曲却无人再愿意理会。
上面的这段话说得看似隐晦实乃特别直白,它是笔者这些年对曾被媒体和舆论不同程度“审判”过的个案中,受害一方当事人事后处境作了长期跟踪观察所做的看似抽象却颇带普遍性的另一种同情令人感叹的社会现象。
有鉴于此,笔者想与唐慧女士说几段决无恶意的肺腑之言——因为是大实话,也许听上去不那么入耳。
第一,你们母女俩曾经遭遇的不幸不但令人唏嘘同情,而且鉴于中国之“国情”,当已被“最高层”所关注。正因为此,应当可以断言,从永州当局向你致歉起到本次“发回重审”在内,你们母女俩在案件审理前半段所遭受的不公正,在案件审理的后半段当已得到大体的纠正。换言之,后半段的审理已然回归到正常的法制轨道,所以笔者建议,最好放弃重走上访路之念头,理智地选择是等待湖南高院的重审结果。
第二,你若坚持重走上访路,当然是你的权利。但对许诺“热情帮助你”的人,要多长一个心眼,要有所甄别。
第三,你们母女俩曾经遭受的痛苦与伤害,从总体上看终究已翻了过去。事既如此也当看到,舆论对你们母女俩的关注终究会随时间而减弱,舆论的同情亦有“曲终人散”时,真到了那一天,你们母女俩尤其是你女儿,不但还得生活下去,你作为母亲还得尽量为女儿创造一个好的人生前程。道理很朴素,不管先前受到过多大的痛苦与伤害,只要人还活着,总得重新面对生活、安排好生活。是忘掉不堪回首的过去重新生活好呢,还是继续生活在不堪回首的阴影里,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第四,去年此时与今年此时,整个社会舆论生态包括“媒体生态”之变,很可能超过你的感知。笔者在此作个八九不离十的预判,就算你重走上访路,整个社会舆论包括媒体对你的关注也会大不如前。
第五,也许为了你所认定的公正,你可以什么都不顾。可你曾经遭受巨大伤害的女儿呢,她毕竟还要继续上学,日后还要走上社会,还要为人妻为人母。虽说过去的伤害不可能真正得到完全的修复,但做人终究得向前看,尽量为女儿创造一个好的生存生活环境,作为母亲,难道还有比此更重要、更不能释怀的东西吗?
所以,笔者真诚地希望你作出理智的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