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1-04-11 16:33

作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税收同时承担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以及稳定经济等职能。落实到具体税种上,不同税种的功能各有所侧重。按照马斯格雷夫的分析认识,所得税类和财产税类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较好,所得税类调节流量的收入分配,财产税类调节存量的收入分配,二者相互配合,共同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所得税类又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较佳,通过累进税率和宽免额的方式,达到高所得者多缴税、少所得者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促进社会效率与公平的优化平衡。

与国际经验相比较,我国个人所得税体系存在着如下不足:分类计征模式与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无法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进而导致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税率设计档次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增大征管难度,效果不佳。

根据目前情况,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不应仅仅停留在“起征点”的上调上,仅调整宽免额对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目的意义不大,且会出现逆调节,我国应该在综合改革上迈出实质性步伐。

首先,调整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纳税人包括中国居民或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人。征税范围:中国居民所有境内外货币和非货币所得;外国人来源于境内的货币和非货币性所得。其中,农民的农业生产收入免税。对农民农业生产收入免税,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农民收入低,属于弱势群体;农业收入的成本不易核算;农民数量众多,农业收入多以现金形式获取,不易监管。

其次,除资本利得外,所有应税收入纳入综合范围,统一计征,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第三,实行有差别的宽免额制度,即在基本宽免额基础上,按照个人具体支出情况,实行常规化调整。目前可纳入动态的常规调整的因素包括:个人家庭赡养情况、大病医疗支出、消费信贷利息支出。基本宽免额设定为每人每年扣除20000元,以后随通货膨胀情况定期(可考虑3年左右)调整。

第四,综合所得部分应该适用以下五档超额累进税率:1%税率适用于年应税所得额为0-20000元,5%税率适用于年应税所得额为20001-100000元,15%税率适用于年应税所得额为100001-250000元,25%税率适用于年应税所得额为250001-980000元,35%税率适用于年应税所得额为980001元以上。该税率结构与现行税制相比较,各收入档次的模拟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都有降低,尤其是中低收入者大大减轻。

并且,它的结构较简单且最高边际税率降低10个点,既简化征管,又有利于保证税率的有效性。同时,低收入者纳税但税负很轻,满足既培养纳税人纳税意识又不对其构成较重负担的要求;中等收入者税负较轻,有利于对中等收入阶层的培养和促进中产阶级的形成;高收入者名义税负比照原工薪所得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总体上也是降低的,但考虑到实际生活中,高收入阶层的薪酬外收入所占其总收入的比重明显高于中、低收入阶层,而原来这些收入基本得不到“超额累进”的调节,且很容易偷逃税收,在新个人所得税的“综合”部分覆盖下,这些收入将一并纳入较高边际税率的征收范围,实际的结果,必定是这些人的实际税负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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