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核事件:知情权是个技术活

来源:观察者网

2013-07-22 08:38

潘妮妮

潘妮妮作者

华东师范大学传播学院新闻学系副教授

喧闹一周的江门反核事件最终以政府宣布取消中核集团鹤山龙湾工业园核燃料厂项目为终结。抛开民众的“环保”诉求,从程序上来讲,江门市这次的操作并没有大的漏洞。2013年3月31日,鹤山市政府与中国核燃料总公司签署了《中核集团龙湾工业园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书》(以下称“投资协议书”)和《中核集团龙湾工业园项目用地协议书》(以下称“用地协议书”),同年7月3日起在江门政府网站上公布了《中核集团龙湾工业园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以下简称“公示”)。但因为涉及“核”这样的敏感词汇还是不出意外地引起了似曾相识的轩然大波。

因为签署框架协议到“公示”有3个月的时间,期间征地安置工作已经完成,又有“已定年底开工”的说法(此说法见于许多网站讨核檄文中,官方出处未查证;但是勿论真假,因为是影响了公众舆论的言论,所以要在此作为参考因素),加之公示时间被认为较短(10天),因此公众(网民)也提出了“项目违背公众知情权”的说法。这也是我国近二十年民间环保运动的一个主要诉求,不过此次江门抗议事件倒是可以为“知情权”的深究提供一些思考。

显然,“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实际上是通过“权利”规定对政府(或者说,权力执行者)提出的要求;换言之,它不是“什么都不做”就能实现的消极权利,而是需要“做点什么”来实现的积极权利。打个比方说,某小区将临时停止供水,住户的“知情权”意味着物管必须贴出通知,假设物管将通知贴在底楼玄关(通常有公示栏),则从车库电梯直上的住户是看不到的,就需要物管对张贴位置进行调整(比如贴到电梯内);而有些物管采用发短信方式,但有些住户的智能手机有拦截广告信息功能,或者过滤掉物管信息,这个时候就需要住户自己对手机拦截软件进行手动调整。因此可以说,“知情权”是个双向技术活。

此次事件中,政府与知情权相关的技术问题,表现如下。“公示”第二部分第5条有如此表述:工作内容包括“邀请专家进行核科普宣传,制定核燃料产业园科普小册子,增强群众对核燃料加工的理解”,“通过报纸、网络、电视、论坛等多种形势进行科普宣传”,和“运营期的核知识科普结合项目运营情况循序渐进”。

已经做到的是“邀请专家到鹤山市举办了3次核知识科普讲座,《南方日报》、《江门日报》等媒体已刊登过项目情况,在鹤山信息网开辟专栏介绍项目环保、辐射防护等情况”。笔者查到4月5日的《江门日报》的确报道了“投资协议书”和“用地协议书”签署消息,报道中涉及了项目性质、产业内容、建设地点和大量的官方正面宣传。而在一篇搜索引擎中排前的讨伐项目的战斗檄文中,作者也提到“电视新闻”展示了当地征地安置完成的情景。“电视新闻”的时间未及考证,推测应是在“公示”发布前后作为宣传手段播出的。

鉴于本文不准备讨论政府在信息发布上的主观意愿问题——讨论已经很多,且总是罗生门状态——此次信息发布的平台似是重大的知情权技术问题。最详尽的事先通报是“日报”,也就是我们所俗称的“党报”,日报发行量未必低受众却有限,且以今日舆论对各种信息源的成见论,诚心实意将日报作为重要信息参考的人数更为有限。而显然,最积极投身这种与大型项目相关的环境事件的群体(并不是说所有的环境事件都是如此)绝然不在此列。对于后者而言,由于自然投身于更为时髦的网络新媒体(尤其是“自媒体”),纸媒已经逐渐远离了生活,对纸媒的接触也主要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因此,很多与早期网民的思想契合紧密、并在网络这个市场内经营多年的商业媒体,对于“环境事件”中积极站出来的“群众”来说,不仅是信息的来源,更是“价值”的规范。而在这样一个价值构建的过程中,“日报”担当的恰是从反面衬托这一“共同价值”的角色,久而久之,其信息发布(包括网络信息发布)被忽略也是在情理之中的事情。

在很多类似事件中,政府(或者说专职负责人员)固是“你说人家没说可人家说了啊”的委屈状,群众当然也表示“你明知道人家不看你那劳什子所以你一定是故意的实在是太狡猾了”。还是那句话,动机罗生门不谈,但在政府信息与群众“知情”中间看来确实缺少技术的桥梁。

那么,什么因素有资格来担当桥梁?

这里首先大概能想到的是前文所述有影响的商业媒体。可以想象一些模式,比如说政府针对重大事件的事先媒体吹风,或者说定期的信息发布会——这当然已经是很多地方的实践了——但是对年轻人有影响的商业媒体一直处在一个以事后揭露、批判为主的“监督”政府立场上,而是否能够在事前“风平浪静”之时,通过保证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畅通来助益正确决策?先不论没啥市场效益的政府信息发布是否入得版面,这种报道习惯上的“转型”是否会使得在其多年培养的分享“共同价值”的受众眼中,像是在替政府“宣传”一般,就可能让商业媒体人望而却步。前日,有一极具影响力的偶像级媒体人发言曰“最要命的是冒犯公众,冒犯公众比虚假新闻伤害更严重”,言已及此,(有影响的)商业媒体的“桥梁”作用只能存疑。

除此之外,积极的环保主义者似乎也是可以也应该被指望的“桥梁”,中国的民间环保运动已经有接近二十年的历史,应是已有了深厚的专业知识积累和实际的事件应对经验,经济发达的地区,“核”这样的敏感领域,也应有相当的参与者和关注。虽然并不要求大家都具备早期精英领袖般与政府沟通、合作的力量,但是环保积极分子对于此类事件的敏锐感知应该是高于一般民众的,如果积极分子能够在日常有意识地留意相关信息——毕竟此次核燃料产地建设也算是个大张旗鼓的事件——随后或者可以发动抗议行动对抗决策,或者推动相关的民间科普,对于当地居民而言,其效果是否可以好于骤然“爆发”的“危机”?这都是我们需要细细纠结的技术问题。

责任编辑: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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