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图尔特·班纳:互联网时代财产权的终结

来源:作者赐稿

2018-03-29 09:15

斯图尔特·班纳

斯图尔特·班纳作者

美国法律史学家

反主流文化的领军人物斯图尔特·布兰德(Stuart Brand)在个人电脑出现的早期阶段就宣称:“信息想要免费/自由。”(原文为“Information wants to be free.”“free”同时有“免费”和“自由”两层意思。作者在文中随即解释了这里的“free”既指免费,也指自由。——译者注)免费,意指不须任何成本;自由,意指不为任何人所拥有。【1】这一名言某种程度上成为接下来二十年关注互联网的知识分子们的座右铭。

斯图尔特·布兰德

这些知识分子与布兰德一样感觉到数字革命将对财产权带来深刻影响。以主张软件不应有财产权而闻名的计算机程序员理查德·斯托曼(Richard Stallman)表示赞同:“我相信所有大体有用的信息都应当是自由的。当我使用‘自由’一词时,我指的不是价格问题,而是指复制信息的自由。”这一观点由感恩而死乐队(Grateful Dead)的前作词人约翰·佩里·巴罗(John Perry Barlow)进一步强调。巴罗坚持说:“未来必将获胜;在网络空间将没有财产权。看哪!网络共产主义。”

许多法律人提出同样慷慨激昂但更加精准的主张。他们预测道:受到互联网影响最大的财产权类型是著作权,著作权法将不得不大修,甚至可能被完全废除。国会技术评估办公室法律顾问罗伯特·科斯特(Robert Kost)回忆道,著作权是随着印刷出版业的出现而诞生的。他解释说,随着数字媒体的出现,“信息正在恢复到其初始的、非财产的形式”,它“以比特流的形式跨国界流动”,而不需要有像书籍这样的任何有形载体。他预测道,结果将是“著作权的终结”。

法学教授雷蒙·尼莫(Raymond Nimmer)和律师帕特里夏·克劳索斯(Patricia Krauthaus)表示赞同:“能使信息在全球范围内移动的高速、互联、大容量网络的出现……戏剧性地改变了信息编纂、让渡、审查和使用的方式。”他们预测道,由于这些变革,“著作权将变成过气之物”,“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需要重新加以思考并进行修正”。

计算机使得信息可以被廉价而简便地复制,互联网则使之能一键传送全世界。一些重大变革显然正在发生。但信息真的想要免费/自由吗?在网络空间真的没有财产权吗?

所有权的边界充满争议

在一段时间里情况确乎如此,财产权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攻击。20世纪80年代后期,廉价的数字化录音技术,使一种曾经仅为一小撮边缘艺术家熟识的音乐类型变得流行起来。这种音乐风格是由“采样”(sampling)所创造的,也就是将现存唱片中的一些片段用在新的歌曲中。那个年代一些最具创新性的歌曲,就是利用早期作品的微小片段与新材料,以出人意料的方式拼接成的密集拼图。

在全民公敌乐队(Public Enemy)的《与权力作战 》(Fight the Power)中,一个4秒钟的片段就包含了至少10个不同的采样。野兽男孩乐队(Beastie Boys)将200个采样融入其CD《保罗的精品店》(Paul's Boutique)的15首歌中。从1970年詹姆斯·布朗(James Brown)的歌曲中截取的鼓手克莱德·斯塔布菲尔德(Clyde Stubblefield)的2秒钟采样出现在近200首歌曲中。

大量的这类采样在新的背景中无法被识别出来。野兽男孩乐队的亚当·约克(Adam Yauch)解释道:“我们可能从唱片中截取一段短小的、不重要的声音,将其速度调慢,并将之与其他30种声音混杂在一起。”而在另一种极端情况下,一些采样是从早期作品中截取长段的配乐音轨,易于辨认。

被用于采样的原唱片基本上仍受到著作权保护,一些著作权人不乐于发现他们的作品成为他人赚取利润的原材料。著名的新奥尔良公尺乐队(the Meters)的吉他手里奥·诺森特利(Leo Nocentelli)回忆道:“我曾经参加一个集会,集会上一个家伙在电子琴上按了一下琴键,电子琴就响起‘哦!我的上帝!’像极了詹姆斯·布朗的声音。这让我很震惊。只要用手指按一下琴键就制造出詹姆斯·布朗的声音,我觉得这是有问题的。”

公尺乐队

公尺乐队的歌曲后来被许多著名的说唱歌曲所采样,但采样者没有归认来源,也没有给予任何补偿。诺森特利抱怨道:“现在你最多能得到的就是:‘我在一张专辑里听到你的《娘炮的步伐》(Cissy Strut)’,然后拍拍我的背。不要只是拍拍我的背!——拍拍我的背,然后把钱塞到我的口袋里。”

野兽男孩乐队的《抱住它,揍它》(Hold it Now Hit it)中的一段采样由“哟,勒罗伊!”这句说唱短语构成。这句短语截取自吉米·卡斯特(Jimmy Castor)1977年经常被采样的一首歌。1987年,卡斯特起诉野兽男孩,该案可能是第一个与采样有关的诉讼。卡斯特的律师布鲁斯·戈尔德(Bruce Gold)解释道:“我不否认人们将音乐片段拼凑在一起的创造性,正如我也不否认拼贴画艺术家的创造性。但这并不改变这些人是否对其使用的原作品享有所有权利益的问题。”

未经许可进行采样是违背正式的著作权法的,因为它侵犯了唱片和被采样音乐作品所有者所享有的财产权。但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早期,采样的现象非常普遍,关于采样的许可却是非常罕见的。代理嬉皮组合的律师劳伦斯·斯坦利(Lawrence Stanley)称:“99%的鼓乐采样是未付费的。所有人都从其他歌曲中截取鼓乐片段,在上面添加东西,放大它们,对它们做任何需要做的事情来制作自己的音轨。”【2】

音乐产业的实践日渐偏离纸面上的法,因为法律是在大规模采样不可能存在的时代写就的。从一个角度看,采样打开了一扇通往一种令人兴奋的艺术努力形式的大门,这种艺术努力的可能性在若干年前还没有人能想象得到。从另一个角度看,它使得大规模的窃取成为可能,而知识产权的观念本身因此受到侵蚀。如果他人能够复制和销售歌曲中的一部分,那么拥有对歌曲的权利又有什么意义呢?

与此同时,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的一些最为著名的知识项目则根本不为任何人所拥有。这些项目中的第一个成果是GNU/Linux操作系统。这一项目由理查德·斯托曼于1984年启动,并很快成为分散在世界各地的、编写和修改这一系统中的一部分的数千名志愿者的成果。这些志愿者包括芬兰的程序员莱纳斯·托伐斯(Linus Torvalds)。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莱纳斯完成他的工作后,他的名字就被添加到操作系统的名称上。十五年后,Linux成为微软公司受财产权保护的Windows操作系统的一个重要的竞争产品。

2001年创建的在线百科全书“维基百科”,也是按照相同的原则(即全世界志愿合作的作者共同创作)组织起来的。截至2009年,维基百科上已经有用超过260种语言编写的1400万篇文章,这些文章由大量志愿者撰写和编辑。没有人因此获得过分毫收入,但维基百科上科学词条的准确性丝毫不亚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还有许多其他项目也沿着这一思路开展,包括古登堡项目(一个出版公有领域书籍电子版本的集体努力)、SETI@home项目(一项数百万家庭计算机用户的合作,通过分析电波望远镜信号以搜寻地球以外的生命体)。

这些项目的成功都应归功于互联网。互联网使得数量众多的微小贡献者能够将他们的努力投向一个共同的目标。认真思考的观察家们认为这种“同行生产”(“peer production”)——尤查·本克勒(Yochai Benkler)语——可能会成为未来的潮流。本克勒注意到:“我们现在所看到的是一种更有效的集体行动实践的出现。这种集体行动实践是去中心化的,但它既不依赖于价格体系,也不依赖于协调的管理结构。”

互联网提供了完成任务的第三种方式,信息的生产不是因为它可以在市场上销售,也不是因为权威链条的上层命令其生产,而是生产者们自己未经协调的选择的结果。在以这种组织形式为特征的世界里,财产的重要性将显著降低。

也许对财产权最引人瞩目的攻击来自于纳普斯特(Napster)软件。纳普斯特是1999年由西北大学的本科生肖恩·范宁(Shawn Fanning)发布的音乐文件分享服务软件。通过允许使用者复制储存在其他用户电脑上的音乐文件,纳普斯特创造了一个海量的、世界性的共享音乐收藏库。在一年半之内,全世界的纳普斯特用户就有数千万之多。高等院校发现他们的网络里充斥着流动的音乐文件。唱片业对其未来感到担忧,它将无法销售任何产品,因为这些产品可以轻易地免费获得。

纳普斯特上共享的大部分音乐作品都是受著作权保护的,这就意味着大部分纳普斯特用户使用该网站复制音乐时是在从事违法行为。然而,公众的意见显然与著作权法相左。在一个民意调查中,58%的美国人相信在线音乐分享总是或者有时是可以接受的;在对年轻人(即纳普斯特最主要的用户)的调查中,这一数字则是69%。【3】

大部分使用者认为他们并没有做错什么。而且,他们也非常清楚他们被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起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纳普斯特兴起的最大输家,是唱片公司和持有最流行歌曲著作权的出版公司。他们不可能起诉数以千万计的著作权侵权人。唱片产业曾经威胁到活页乐谱产业的生存,广播产业曾经威胁到唱片产业的生存,而现在文件共享则威胁到整个音乐产业的生存,因为著作权——整个产业收入的基础——看起来已经躺在它的临终床上。

2004年,当谷歌宣布其将扫描几个最大的学术图书馆的书籍时,另一个挑战来临了。该公司打算使人们可以在线获取那些已经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并允许搜索和显示仍受著作权保护的书籍中的小部分文字内容。截至2009年,该公司已经扫描了超过1000万本书籍。不同作者和出版商的反应各异。有些人欢迎这一项目,认为它提供了销售更多书籍的机会。但也有很多人反对,认为这一大规模的复制构成了史上最大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谷歌复制所有这些书籍当然不是出于公共服务的目的。该公司打算销售搜索页面的广告位。该项目的反对者认为,从书籍复制中获得的这些收益应当属于著作权人,而不是谷歌。谷歌打算放弃那些著作权人提出异议的书籍,但反对者们坚持认为,著作权法将获得许可的责任施加在谷歌身上,而不是迫使作者和出版商承担提出反对的责任。

谷歌很快发现它成为两个著作权侵权诉讼的被告,一个是由作家公会(Author’s Guild)提起的,另一个则是由几家主要出版商提起的。然而,全球性在线图书馆对很多人来说极富吸引力,而两个诉讼的结果却非常不确定,因此无法预测出版业的未来会是什么模样。互联网看起来再一次侵蚀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数字时代财产饱受攻击,而从来就不缺少对其原因的解释。一种可能的解释是,财产是一个最适用于有体物的概念,而正在兴起的网络世界则是由无实体的信息所构成的。约翰·佩里·巴罗在他的《网络独立宣言》中宣称:财产“以物质为基础”, 它无法适用于网络,因为“这里没有物质”。他总结道:“知识产权法无法被修补、改进或扩张,以包含数字化的表达。我们必须发展一套全新的方法来适应这种全新的环境。”

政治科学家黛博拉·哈尔伯特(Debora Halbert)表示赞同:当价值成为思想而非实物的一个属性时,“旧的、破碎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碎片可以被弃置,并为更适于信息时代的东西所取代”。根据哈尔伯特的观点,“知识产权法是用来保护财产的,而法律的这一功能已经没有必要存在”。

另一种理论是,财产权需要有稳定的所有权客体,因此无法与电子形式的信息流动性相匹配。最早研究互联网法律后果的专家艾森·凯特什(Ethan Katsh)注意到:“没有任何东西被固定在其他东西之上,词语和图像可以被移动和编辑,可以从屏幕上取下再放回去。”即使是传统上的表达形式类别也失去了其意义。

凯特什问道:“既然数字信息是可转换的,一个按键就可以使文本转化成声音,或者将声音转化成图像,那么任何传统的指涉框架还有效吗?尽管难以想象,但如果作品不再有固定的边界,那会怎么样呢?”既然信息总是在流变中,还有任何“东西”可以被拥有吗?凯特什问道:“在这种对信息的不断变换的观点中,所有权的边界充满争议。

因此,拥有或占有信息是没有价值的,电子逻辑所鼓励的使用和利用信息的机会才是有价值的。”早在1983年,当个人电脑仍是新兴事物且互联网仅为一小撮人知晓时,政治科学家伊锡尔·德·索拉·普尔(Ithiel de Sola Pool)就做出了类似的判断。在一个文本总是不断被复制和修改的世界里,德·索拉·普尔预测道:“著作权的传统观念将变得过时。著作权植根于印刷技术”,在这一技术背景下文本是固定的。“电子出版并不类似于18世纪的出版作坊,而更类似于口耳相传的交流方式,而著作权从未适用于后者。”

其他人则侧重于虚拟世界复制的便利性,他们认为这将使财产的传统观念变得不可行。理查德·斯托曼评论道:“著作权制度是随着印刷技术而兴起的”, 对这一技术,大部分读者自己无法使用。“数字技术比印刷出版更具灵活性:当信息具有数字形式时,你能轻易地复制并与他人分享。正是这种灵活性使其难与著作权制度兼容”。

随着财产权价值一落千丈,它将变得越来越无关紧要。技术记者与投资人爱思瑟·戴森(Esther Dyson)论证道:“明显的经济事实是,即使你能向它们收费,复制件的价格也将一路走低”,因为当制作和发行复制件的成本如此之低时,复制件的供给将超过需求,后者受到消费者拥有的有限时间的制约。因此,“生产内容的产业必须创造出销售复制件以外的方法来赢取利润”。

在财产没有任何意义的世界里,为什么还会有东西被生产出来?有些东西(也许数量还很多)可能因非金钱的原因被生产出来。尤查·本克勒预测“非市场的、非财产的动机和组织形式在原则上将对信息生产系统更为重要”。抱有商业动机的生产者将不得不销售持续的服务,而不是传统的产品。

《连线》(Wired)杂志创始编辑凯文·凯利(Kevin Kelly)建议道:“有价值的东西将变成由复制件引发的、在网络中结成的关系本身。当复制件的数量有细微增长时,关系的价值就如乘坐火箭般上升。”在纳普斯特最流行的时候,记者罗伯特·莱特(Robert Wright)设想着音乐家可以如何利用这一商业模式。莱特说:“乐队可以在网上免费发布他们的音乐,然后通过在演奏厅或小型俱乐部表演获得收入。但是,你会问,什么样的人会被吸引来从事音乐事业呢?那些热爱音乐的人,那些为数并不少的真正的艺术家。

在一个没有著作权的世界里,吉米·亨德里克西斯(Jimi Hendrixes)和埃里克·克莱普顿斯(Eric Claptons)照样继续玩爵士乐。”音乐产业已经有成功的范例:感恩而死乐队允许歌迷免费录制他们的演唱会,并通过销售演唱会门票获利。莱特总结道:“作为平衡,我期待后著作权时代能使名声和收入在音乐家中间更均等地分配——并且,在这个进程中,使这些东西与音乐的品质成正比。这有什么不好呢?”

20世纪60年代,计算机被理解为中央集权化的军事—科学设施,但到20世纪90年代,计算机科学的社会学完全改变了,计算机成为20世纪60年代反主流文化的继承人。【4】关于互联网财产的讨论充斥着欢庆共享、贬低私人权利诉求的乌托邦伦理。那些夸张地预测“财产死亡”的人可能已经将他们关于“什么即将发生”的期待与他们关于“什么应当发生”的偏好混淆在一起。但是,在网络世界里将没有财产权,或者至少财产权将大量减少,这种观点并不仅仅为那些天马行空的思想者所持有。它为许多清醒的法律人和学者们所共享,他们看到周遭的财产权摇摇欲坠,于是从新的网络化世界的本质中寻求解释。

然而,并非所有人都如此确定,互联网意味着财产权的终结。联邦法院法官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Frank Easterbrook)指出,没有人能够预知如何最好地治理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有些信息通过免费的方式分配是最佳的,但有些则最好通过付费的方式来分配。伊斯特布鲁克建议道:“如果你以财产权为起点,你可以通过协商实现免费分配。而如果你以无财产权为起点,那么当付费分配是最优模式时,你就很难采取最好的解决方式。”

法学教授尤金·弗洛克(Eugene Volokh)承认,互联网上的信息可能是无体的、变动不居的,但“没有理由认为作品的动态性与原有的著作权原则存在冲突。著作权法的基本思想——补偿作者以使其得到创造的激励——既适用于静态作品,也适用于动态作品”。当商务部召集一个“知识产权工作小组”(Working Group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来解决相关问题时,小组的结论是,稳定的财产权对新作品的创造仍然是至关重要的。

商务部报告称:“现行著作权法仅需根据技术进步做出适当调整,以在汹涌而来的技术面前保持法律上的平衡。”财产权在互联网环境下广受嘲讽,但也许解决方案是进一步加强著作权。律师彼得·胡伯(Peter Huber)嗤之以鼻:“因为‘全世界工人团结起来’或者因为‘信息想要免费/自由’,所有界定边界的法律就将消失,这种预测绝对是错误的。”

也许,财产权将以难以预测的方式变革,在有些领域变得更强,在另一些领域则有所减弱。也许,过去使复制变得更加便利的技术变革,在不久的将来将使阻止复制变得更加便利,从而使著作权人能够像在他们所习惯的有形世界中那样主张在虚拟世界中的相同权利。所有人都同意,技术变革将对财产带来影响,至于这种影响是什么,人们却少有共识。

信息也想索要高价(原文为“Information Also Wants to be Expensive”。)

采样的黄金时代——或者黑暗时代,取决于您的立场——刚开始不久就终结了。第一个关于采样合法性的法院判决是1991年由凯文·达菲(Kevin Duffy)法官所撰写的。凯文·达菲法官是由尼克松任命的58岁白人法官,他对新技术带来的艺术可能性没有明显的兴趣。

这起案件涉及说唱艺人比兹·马基(Biz Markie)的歌曲《再一次孤独》(Alone Again)。这首歌包含了爱尔兰歌手吉尔伯特·欧沙利文(Gilbert O’sullivan)的《再一次孤独》(自然版)(1972年,这首歌在美国连续六周成为最畅销歌曲)中的一段极易识别的钢琴和声。达菲一开始就写道:“汝不应盗窃。”这也定下了下文的基调。下文彻底批判了这位法官所称的“对法律和他人权利的漠视”。

在回应“采样在音乐界是常见和被认可的实践”这一论点时,达菲表达的仅仅是震惊:“这一著作权侵权诉讼的被告竟然试图让本庭相信,在音乐界,盗窃现象是猖獗的,因此他们的行为也是可以被原谅的。”他总结道:“这一论点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然后将该案移送美国司法部追究刑事责任。《再一次孤独》被禁止发行。比兹·马基将他的下一张专辑命名为《所有采样都已被消灭!》。

这只是由一位初审法官所作出的一个判决,不过,随后的案件都得出相似的结论。2005年,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判决认为任何未经允许的采样,不管多少,都是对著作权法的违反。流行音乐已经改变了。音乐家们再也不能在一首歌里纳入数十首歌的采样,因为从大量著作权人那里获得许可既难操作又成本高昂。他们开始只在一首歌里使用一个来源的采样。在辉煌时期,采样曾经成为一种新的拼图式音乐,但现在它沦为对早期歌曲中为人熟知的片段的简单复制。如果说这是技术与传统财产观念之间的战争,那么,财产权取得了第一场战役的胜利。

更多重新肯定财产权的主张接踵而至。在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后,纳普斯特网站不得不关闭。新的公司尝试过纳普斯特软件的几种变体。卡扎(Kazza)和格罗克斯特(Grokster)不是将音乐文件集中存储在它们的网站上,而是存储在用户自己的电脑上。它们希望通过不直接参与复制活动而免于承担侵权责任。格罗克斯特的律师论证道,由于它们仅仅生产了一种他人可以使用的工具,这类服务的提供者就类似于录像机的生产者。

1984年,翻录电视节目如同二十年后的文件分享一样,是当时新的、充满争议的问题,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录像机的生产者不因录像机所有者的行为而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但是,法院一致地拒绝了这一类比。戴维·苏特大法官(David Souter)论证道:“分销以促进侵犯著作权为目的的设备的一方,应当为第三方随后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格罗克斯特和卡扎也被迫关停。

规模较小的文件分享服务一直在暗中继续蔓延。唱片业不时向个人使用者提起诉讼,有时带来令人震惊的结果。例如,2009年,因非法下载音乐,法院判令波士顿大学的一名研究生向四家唱片公司支付67.5万美元赔偿。不过,纳普斯特案和格罗克斯特案使得文件共享技术的经济影响大大受到限制。消费者由此转向一些付费网站,如苹果公司的iTunes网。在这类网站上,消费者可以通过支付较低的费用,获得已获著作权人许可的受著作权保护的资料。

与此同时,著作权本身也在逐渐强化。根据1976年的《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对于法人作者,著作权的保护期为出版后75年。随着20世纪接近尾声,世纪初一些作品的著作权即将到期,其中包括一些仍能为权利人带来可观许可费收入的作品,例如迪士尼早期的动画片以及乔治·格什温(George Gershiwin)的歌曲。

这些著作权人进行游说,希望延长著作权保护期。游说的结果是通过了1998年的《著作权保护期延长法案》(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of 1998),将著作权保护期延长了20年,这同样适用于1998年以前创作的作品。第一部有配音的米老鼠卡通片《汽船威利号》(Steam Wille)本来将于2003年进入公有领域,随着著作权保护期的延长,直到2023年它依旧是迪士尼的财产。

埃里克·埃尔德雷德(Eric Eldred)很快根据宪法对《著作权保护期延长法案》提出挑战。埃尔德雷德是新罕布什尔的一位退休程序员,其业余爱好是扫描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经典作品,并将它们放到互联网上。著作权的延长意味着未来20年将没有任何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埃里克·埃尔德雷德想要扫描的其中一本书是罗伯特·弗罗斯特(Robert Frost)的《新罕不什尔》(New Hampshire)。如果没有《著作权保护期延长法案》,这本书的著作权将在1998年到期。

埃尔德雷德的案件由法学教授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代理,他是著作权扩张的坦率批评者。莱斯格主张作者终身加死后70年的著作权保护期实际上等于无限期的保护,这与宪法上的著作权条款不一致,该条款授权国会制定“在一定期限内”的著作权法。他还主张,延长已经存在的作品的保护期将违背宪法著作权条款的前部,该部分规定著作权的目的是“推动知识的进步”。毕竟,延长的保护期将无法对在保护期延长之前就已经完成的作品起到任何激励作用。

这一论点的弱点在于,在过去两个世纪里,对前几部著作权法,国会都做了相同的事情:它曾经同时延长了新作品和已经存在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如果历史实践与宪法文本的文义解释在宪法解释中同样重要,莱斯格和埃尔德雷德就面临着难以逾越的障碍。这对最高法院来说就已经足够了,它拒绝了埃尔德雷德的诉讼请求。著作权保护期限因此延长了。

著作权的强度也逐渐增大。媒体公司通过施压要求对侵权人实施更严厉的惩罚,以打击对知识产权的广泛侵犯。这些努力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初见成果。在1997年《反电子盗窃法案》(No Electronic Theft Act of 1997)中,国会扩大苛以刑事处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范围 ,甚至像埃里克·埃尔德雷德这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业余爱好者,也可能受到刑事处罚。1998年《数字千年著作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将制造和传播用于规避反复制保护措施(这种保护措施越来越多地被加在音乐和视频文件上)的软件规定为犯罪行为。在20世纪80年代,著作权似乎被技术变革冲击得奄奄一息,但到了世纪之交,著作权却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强大。

21世纪头几年的一系列司法判例加强了网络空间中的其他类财产权。对网站进行未经许可的机器人搜索是否构成非法侵入(trespass)行为?2000年,在eBay诉其早期竞争者的案件中,法院回答说:是的。法院论证道:“如果eBay是一个有实体房产的拍卖场,它有权将场内的座位保留给潜在的竞拍者,而拒绝没有竞拍意图的个人(或者机器人)入场。”

垃圾邮件是不是非法侵入者?当英特尔公司一名心怀不满的前雇员将他的满腹牢骚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成千上万的在职雇员时,英特尔起诉他非法侵入。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以4比3的投票,认为这些垃圾邮件不构成非法侵入,但这只是因为它们没有妨碍英特尔公司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作。法院清楚地指出,垃圾邮件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入,如果它过于频繁,足以影响接受者计算机运行速度的话。域名是不是财产?在涉及一个极有价值的域名“sex.com”的案件中,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对此做出肯定的回答。法院判决道:“与公司股票、土地一样,域名也是界定清楚的利益。与其他财产一样,域名可以被估价,可以以数以千万计美元被买卖。”网络空间中的财产与在现实空间中的一样普遍。

甚至谷歌图书馆(Google Books)项目(也许是互联网对财产权最大的威胁)也发生了出人意料的逆转。2008年,谷歌宣布它已经与三年前提起诉讼的两大原告集团达成和解。根据和解协议,谷歌可以对所有已经绝版的书籍进行商业开发,即使这些书籍仍处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事实上,谷歌几乎成为在美国出版的大部分书籍的垄断者。这是一个更重要的角色,一个比谷歌最初构想谷歌图书馆计划时更具有盈利可能性的角色。

批评家们指出,这是一个很不正常的和解协议,它允许被告做的事情比它被起诉时所做的还要多。这个和解协议招致大量不同主体的反对。美国司法部认为这一和解协议可能违反了反垄断法。版权局认为和解协议违反了著作权法。一些作者坚称,当主要原告代表所有作者达成和解协议时,它们未能保护它们本应代表的阶层的利益。德国政府和法国政府宣称这一和解协议将损害其国民的利益(这些人很多都持有在美国的著作权),因此使美国违背了根据国际著作权条约所应承担的义务。隐私权倡导者对谷歌将如何处理“谁正在读什么”的信息记录感到担忧。2009年秋天,协议双方屈服于所有这些方面的压力,宣布取消该和解协议。他们开始就一个新的和解协议展开谈判。

“信息想要免费/自由。”这是斯图尔特·布兰德的名言,但其讲话的其余部分却很少为人们所记住。布兰德继续说道:“信息也想索要高价。它想要索要高价,因为其价值对接受者而言可能是无法估量的。”信息想要免费/自由,但它也想要成为财产。

布兰德预测道:“这一紧张关系不会消减。它将带来关于价格、著作权、‘知识产权’、临时发行(casual distribution)的道德正当性等问题的无止境的激烈争论,因为每一轮新技术都将使这一紧张关系变得更糟,而不是更好。”通过使复制变得异常便利,计算机和互联网使知识产权的实施变得更加困难;但通过开辟销售知识产权的新途径,它们却极大地提升了实施知识产权的激励。对这两个方面而言,所牵涉的利益都越来越大。

结果并非一些人所预测的财产权终结。相反,因应不断变化的条件,财产权的范围和强度在不同方面发生了不同的变化。如果我们以更长远的视界看待眼前的这一幕,其结果并不那么令人惊讶。互联网并不是第一个威胁既有的财产观念的技术变革。它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在数字时代,财产权最终在某些方面变得更强了,而在某些方面则有所减弱。但网络共产主义却从未到来。

手段与目的

最后,斯图尔特·布兰德的两个命题都不是那么准确。信息既不想要免费/自由,也不想索要高价,因为信息什么都不想要,想要这些的是人。人们想要得到的东西以及这种欲求的强烈程度,随着物质与智识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这些不断变化的欲求常常导致他们思考关于财产权的新观念。从放弃殖民时代的封建土地保有权,到21世纪初著作权的扩张,我们关于财产权的观念始终处在流变中。

接下来会有什么新财产出现?近些年,有人主张白色人种的身份是一种财产;本土文化是一种财产;人力资本是一种财产;婚姻地位是一种财产;工作既是一项财产,又是在持续运营的工厂中给予雇员财产权的一个理由。几千年来,动物一直被视为财产,不过,两百年前我们也可以将我们的人类同伴视为财产。

最近,有些人主张将动物视为财产是一种与奴隶制相似的可悲错误。有些人希望财产能够受到宪法保护,以阻止可能减损其价值的几乎所有政府行为,有些人希望财产不要受到任何保护,有些人则寻求两者之间的某个立足点。这些论点中,有些将流行起来,大部分则可能不会。但有一点我们可以有把握地预测:它们将继续推动我们对财产的理解往一方或另一方发展。

哲学家和法学教授偶尔会试图寻找财产的“真正”本质,但这本书所讲述的故事告诉我们,财产并不是那种有真正本质的东西。它只是一项为实现多种目的而存在的人类制度。如同过往那样,这些目的因时而变,而随着它们的改变,人们关于财产“真正”是什么的流行学说也将改变。它是一件东西还是一束权利?它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是自然存在之物还是我们的法律创造?

一个人认为财产是什么,取决于他想要用财产做什么——即,他希望通过以某种特定的方式来看待财产从而推进的那些目标。对于那些希望帮助福利接受者对抗政府官僚的人,将福利视为财产是有利的,所以他们倾向于认为,财产权也包括福利。另一方面,那些更关心听证所带来的成本的人,则倾向于将福利排除在财产的定义之外。

那些希望名人们可以通过荐证产品而盈利的人,发现将名气视为财产是有利的,而那些更担心公共领域受到侵蚀的人,则不愿苟同。财产本身不是目的,而只不过是实现其他许多目的的手段。由于我们不曾对应当优先对待哪些目的达成一致意见,我们也就不曾对财产达成一致的理解。我们的财产观念常常被塑造,以服务于我们特定的目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围绕于特定目的的新联盟的形成,它们将推动财产的传统理解朝一方或另一方发展。有时,这些联盟是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而毫不隐瞒地、公开地组织起来的,如20世纪末的财产权运动。有时,它们是很容易被识别的利益集团,如作为美联社成员的报社,它们多年来通过游说和诉讼创造了对新闻的财产权。

然而,在更多时候,这种联盟既没有组织,也不易于识别,它们是恰好往相同方向施压的、具有相似利益的个人或集团。例如,并没有名人的贸易组织采取协同行动来建立公开权。名气之所以可以成为财产,是因为能从中获益的分散个人,都能诉诸一个被广泛共享的直觉,这一直觉认为他们应该享有对名气的财产权。

有时候这些联盟结成,是因为重新界定财产有利可图。资产的价值越大,在这一资产上,创造和实施财产权的收益就越大。当技术变革增加了某项资源的价值,财产便随之出现。在录音技术发明之前,声音从来就不是财产;照相机发明之前,名气从来不是财产;广播技术发明之前,电磁频谱也从来不是财产。毫不奇怪,驱动这些变革的人正是那些获利的人。

然而,有时候这些联盟的结成更多地是因为意识形态,而非经济原因。公职和人的劳动不再是财产,不是因为它们的价值降低了。相反,是因为将公职和人视为可以被拥有的财产变得在思想上难以接受。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当福利逐渐被视为财产时,其价值确实在逐渐增长,但将它们视为财产的主要原因是政治的:希望帮助穷人对抗冷酷无情又易于犯错的官僚机构。当身体器官可以被移植时,它们就变得更有价值了,但至少到目前为止,将它们归类为财产的企图都遭到非经济顾虑的挫败。

在这一拉扯的过程中,各方面的倡导者过去已经、现在仍在继续做出关于财产的各种论断——关于它的起源、它的属性、它的目的、它的外部边界的论断。几乎我们所有关于财产的话语都曾经包含并依旧包含着这类论断。然而,我们今天所谈论的“财产”已经不同于1900年所说的“财产”,而后者也迥异于1800年所谈的“财产”,以此类推。我们的财产观念因时而变,从而与我们认为值得追求的目标的变化相匹配。那些变化在历史进程的每个阶段都充满争议,但争论的焦点从来就不是抽象的财产本质。财产从来都只是手段,而非目的。

注:

【1】该引言最初作为1984年的会议标语使用,后出现在Stewart Brand, The Media Lab: Inventing the Future at MIT (New York: Penguin Books, 1988), 202

【2】New York Times, 21 Apr 1992 C13

【3】“Poll: Young Say File Sharing OK”, http://www cbsnews com/stories/2003/09/18/opinion/polls/main573990 shtml

【4】Fred Turner, From Counterculture to Cyberculture: Stewart Brand, the Whole Earth Network, and the Rise of Digital Utopianism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6).

(本文节选自田雷老师主编的译著《财产故事》的第14章财产权的终结)

斯图尔特·班纳 著,陈凯贤 许可 译

责任编辑: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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