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香港国安法首犯被判9年,司法“拨乱反正”的一个里程碑

来源:观察者网

2021-07-31 11:01

田飞龙

田飞龙作者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田飞龙】   

备受瞩目的香港国安法第一案“唐英杰案”终于在一年后成判,所涉两项罪名,即煽动分裂国家罪和恐怖活动罪均成立,法官分别判刑6.5年和8年,部分刑期同期执行,确定总和刑期为9年。

有评论人士认为判轻了,也有认为判重了,但作为国安法范畴的首案,法官需考量多重法律规范、量刑要素及判决的公正性,其量刑结果大体符合国安司法正义之要求,亦具有必要的刑事威慑性和阻吓性的法律效果。对煽动分裂国家罪,法官从严认定,予以严厉谴责和量刑。对于恐怖活动罪,法官则依据法律条文及实际情节衡量,适当量刑。若对定罪或量刑不满,双方可选择上诉。但就已有判决而言,其法治规范与教育意义已可适当加以评判,香港社会亦可从中见证香港国安司法正义及法治巩固的基本气候。

唐英杰案是香港国安法第一案,案情本身较为简单,基本事实争议不大。被告唐英杰在去年7月1日驾驶电单车并插有“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的政治旗帜,在公众聚集场合公然展示标语,且暴力冲撞警察,导致警察受伤,吸引现场公众广泛关注,造成煽动分裂国家的实际法律后果。

被告唐英杰将三名警员撞倒在地 图自港媒

尽管案情简单,但整个司法过程前后持续一年多,非常严谨,注重扎实的证据、精准的法律解释与公正的量刑裁断;期间还经过保释争议等相关环节,所涉国安法制度解释与本地化的工作一个都不少。事情既清,法律越辩越明,香港司法以此案之正当程序和稳妥判决,彰显香港的国安司法正义,表明香港法院有能力公正有效地实施香港国安法,维持司法独立和法治的高标准。高院法官判定煽动分裂国家罪和恐怖活动罪成立,判处总体刑期九年,符合香港国安法的罪刑条文要求,体现了刑罚威慑性与公正性的结合,是经得起考验的第一起国安法判例。

在两罪之中,最受关注、且具有一定法律争议性的是煽动分裂国家罪。被告唐英杰驾驶电单车冲撞警员,公开展示“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的政治标语,具有煽动意图和煽动的实际效果,故法官判定罪成并在量刑上突出刑罚的威慑性。嫌疑人在7与1日以此行为展示政治立场和煽动性,其主观意图是可解释和可确定的。

法官整体司法处置的基本逻辑是将香港国安法条文纳入香港普通法体系之中,其裁判理由主要包括:

其一,案发时间的特殊政治敏感性和法律秩序的重要性。去年7月1日是特区成立的纪念日,也是香港国安法实施的首日,以港独标语在公共聚集的场合进行展示并以恐怖行为方式吸引公众和媒体关注,具有直接和显著的政治挑衅性和煽动性,是对特区宪制秩序和国安法之法律权威性的否定与蔑视。

其二,“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是修例风波中黑暴势力的主要运动口号,直接否定香港基本法,煽动香港从国家秩序中分离出去,其危害性与违法性质已得到修例风波本身的验证。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亦包括对类似言行的严厉法律定性和惩治预期,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国安法有关条款,就法律专业性而言值得肯定。

其三,量刑上考虑到两罪各自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确定了各自刑罚及综合确定的最终刑期(9年),具有法律威慑性的宣示和教育效果,也体现对被告有关悔罪及具体行为情节的酌情考量。

该案判决必然成为香港国安司法的一个里程碑和富有法律意义的实践起点,其凸显的法治意义在于:

首先,全程展现了香港国安法在香港本地司法程序中的严格法治标准和正当程序,向香港社会与国际社会传递积极法治信号,破解对香港国安法的污名化、以及借国安法之名制裁干预香港与内地的正当性。

其次,在有关国安法罪名的证据、保释、定罪、量刑、执行以及国安法条文解释与香港普通法司法方法之间的互动融合方面,形成了初步的标准化与流程化的司法经验,对今后其他国安法官裁判案件有指导意义和判例约束力。

再次,本案判决对香港社会具有法治教育意义,尤其是将“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的政治标语在司法上认定为具有港独性质和煽动性,并据此定罪量刑,这对所谓“公民抗命、违法达义”的激进社会运动传统及其法治破坏性做出了有力的规范批判,有助于引导香港社会尤其是青少年形成正确的法治观和正义观,因此建议将该案判决作为国安法治教育的典型案例加以收录、研究和分析。

最后,随着该案成判,香港国安法下的相关司法判例会逐步呈现,会出现一个香港国安法条文与香港普通法有机结合的“国安司法法理学”,香港国安法官也会借此机会更加准确理解、阐释和维护特区宪制秩序和国安法立法精神,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矫正烈显伦大法官所批判的香港司法的“梦游症”,使香港司法成为“一国两制”宪制秩序与香港法治秩序的理性、自觉而坚强有力的守护者。  

     

唐英杰(大公文汇全媒体资料图片)

作为香港国安法第一案,“唐英杰案”自始至终引起香港内外高度关注,污名化与质疑声从未中断。有认为“北京插手”的,有指责“破坏香港司法独立”的,有认为“政治审判”的,也有“香港法治已死”之悲观论调的。外部势力显然是在不遗余力地带节奏,美国以国安法为由对香港与中国的非法制裁更是起到混淆视听、推波助澜之负面影响。

这些声音和意图,无非是反对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攻击国安法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打击香港司法信心和法官职业尊严,从根本上破坏香港繁荣稳定和“一国两制”的拨乱反正。这些外部因素和压力传导本质上不是在关心和维护香港司法独立,而是变相增加法官执行司法的难度和障碍。但从“唐英杰案”的基本司法过程来看,法官坚持香港国安法原意和香港普通法司法立场,展现了高水准的法治素养和司法能力。

事实胜于雄辩,司法正义戳穿政治谣言,在公正的国安司法实践面前,批评者杜撰与幻想的“受害”场景和逻辑被击得粉碎。国安司法越正义,香港国安法就越得人心,香港反对派的批评就越显荒谬,而美国的非法制裁就越是无的放矢,弄巧成拙。      

当然,笔者并不是说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已尽善尽美,甚至在法律条文的解释细节、解释方法以及具体量刑上仍存在商榷余地,但我们要充分理解香港国安司法的专业难度与政治环境的复杂性,支持香港司法逐步形成扎实有力的国安判例法,推动香港国安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的软着陆和有机融入。

事实上,香港各级法院均负有不同的国安法实施责任,甚至个别环节如保释标准、证据标准、量刑标准等也可能需要通过多层司法程序而最终由香港终审法院一锤定音。当香港法院解释出现偏离国安法原意的情形时,国安法本身规定的人大释法程序可以进行及时纠错。这些层层设置的司法程序机制,只有一个目的,就是确保香港国安司法正义的规范性、精准性与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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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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