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清川:美监听项目揭秘者斯诺登不是反美英雄

来源:腾讯

2013-06-13 10:17

连清川:美监听项目揭秘者斯诺登不是反美英雄,只是一个违法者

美国中央情报局前雇员爱德华·斯诺登爆料美国政府“棱镜”监控项目引起全球热议,但中国公共知识分子对此集体沉默。日前,IBTimes中文网总编辑,原《南方周末》记者连清川在腾讯撰文,称美国“棱镜”监控项目得到授权,且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这一项目不仅合法,而且合情。连清川认为奥巴马政府也有其“难处”——反恐与公民隐私不可得兼。因此,既然监控项目获得了法律授权,那任何美国公民,包括斯诺登在内,都必须遵守法律。文章得出结论,斯诺登不是反美英雄,他只是一个违法者。

以下为连清川原文:

当我第一次听到奥巴马政府监控网络的时候,我觉得失望。奥巴马虽然说不上是我的英雄,但是作为一个从哈佛法学院抛弃了厚禄而俯身与社区的人来说,致力于民主的理想是他最大的价值,当他背叛了这样一个基本的价值观的时候,他和任何政客都没有差别了。

但是当我检视资料更加了解“案情”之后,我就觉得这实在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当然对于美国人来说这的确仍然是一件大事,他们又一次抓住了政府胡作非为,侵犯公民权益的证据。对于美国公众来说,每隔那么几年,总归会有那么一次公众联合起来和政府干一把。这多少算是一种美国内部的民主实战演习,没什么不好的。对于我们这些隔岸观火加上袖手旁观的人来讲,有戏看总比没戏看好,管他是民主党还是共和党。

关于这件事情,国内的读者当然又被屏蔽和忽略了很多有用的信息,看到的只是美国政府滥用权力的又一个例证。不过,任何事情多看一些细节可能得到的结论就会不一样。关于这个事件,有那么几个细节是值得了解的:

一,国家安全局(NSA)并没有私自进行这些行动,所有的一切行动都是经过授权的;

二,这些授权并不是奥巴马政府的机构所授权的,而是合乎法律的行为,也就是在布什时代通过的《爱国法》的范围之内;

三,奥巴马政府也并没有“秘密”地开展这些窃听或者网络监控,而是每三个月,国会就要授权一次,同时,政府必须和每一个参议员进行定期的沟通,告诉议员们都做了些什么;

四,技术细节是,在电话方面,NSA只是获得电话号码和通话时长,如果他们的确需要监听,那么就必须获得联邦法官的授权;在网络方面,他们只监控外国人的网络情况,而不是美国公民,而且,同样地,当要获得具体的信息的时候,他们仍然必须获得联邦法官的首肯。

了解了这么些细节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得到一个结论,就是这是一项合法的、合乎程序的、经过权力平衡和监督的政府行为。

现在,NSA的告密者爱德华·斯诺顿(Edward Snowden,一般翻译为斯诺登——编者注)躲在了香港,试图逃亡到冰岛,因为他认为那是一个支持网络言论自由的国家。

好玩的是,他最初准备寻求政治避难的国家是中国。他到香港的意图是因为中国是一个美国的意识形态敌人,所以有可能庇护他。不过后来他又改变了主意。

我相信现在有的是人想把斯诺顿塑造成为一个英雄,一个反抗美帝国主义腐败政权的英雄。我们能够立即想象到的另外一个英雄是维基解密的阿桑奇,他同样揭露了许多政府机密,不过还不仅仅是美国的。

不过我觉得斯诺顿是无法和阿桑奇比拟的。我承认阿桑奇是英雄。他只是一个体制外的公民,他所对抗的,乃是任何国家机密。或许在阿桑奇的眼光里,这个世界任何一个政府都是龌龊与原罪的,他们一贯地与公民站在对立面,牺牲公民的利益,做出肮脏的交易,置无辜的平民于死地。我不了解阿桑奇的政治信仰,但是我猜想无政府主义比较适合他。

但他的确是一个世界公民,以一人之力对抗了整个世界的不公义和不正义。许多国家都想要逮捕他。他就是现实世界的罗宾汉,他所不承认的,乃是这个世界政府所存在的秩序。这就是英雄的本质。

但是我想斯诺顿还达不到这个层次。和阿桑奇不同,斯诺顿曾经是NSA的编外雇员。在一般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猜想到NSA和斯诺顿之间肯定是有保密协议的,甚至是有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根据斯诺顿自己在接受英国《卫报》的采访的时候,他也已经预计到了自己将会可能被美国政府逮捕。

你喜不喜欢这个国家的法律和行为是一回事,但是你得遵守法律。奥巴马政府和国家安全局经过了重重平衡和审查之后,所作出的行为乃是合乎法律的;而他们这项行动在经过国会和联邦法院批准之后,就是合法的。这个行动是机密的,但它符合法律。所以,你不喜欢他,你把机密公布了,你就触犯了法律,政府要逮捕你,就是合理合法的。这算得上是政治迫害吗?

在我看来,斯诺顿就是一个有精神洁癖的人。他无法忍受政府收集公民的通话资料,无法忍受政府监察外国人的邮件、facebook账户等等,“我不想生活在一个做这样的事情的社会里……我不想活在一个我做的事情和说的事情都被记录的世界里。那不是我想支持的或者活在其下的事情。”

既然这是一项经过合法批准的行为,他可以不喜欢,他就可以不参与。但是他的确参与了,并且告发了,他就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我对斯诺顿既没有崇敬之心,也没有同情之心。种瓜得瓜,得其所以。

当然,也许我们还没有听到足够的信息,也许奥巴马政府的确在这些行动中有违法的行为呢?至少从目前美国披露的信息之中,这样的指控还没有坐实。况且,斯诺顿不满的乃是这项行动本身,而不是这项行动的纰漏或者是权力滥用。

美国的媒体对此的确非常兴奋,连篇累牍。当然反对奥巴马的声响非常剧烈,《外交政策》杂志的标题直接就是《老大大哥》(比奥威尔的老大哥还多一个大)。但是我很喜欢的《大西洋月刊》专栏作家法洛斯(James Fallows)很是轻描淡写的说法:这事暴露了比没有暴露好。

这也是我的看法。尽管奥巴马对于其中法律和隐私的平衡做得挺好,但是反恐本身就是一个全民事业,为什么只能向国会公布,不能向公众公布?这床破棉絮揭开来,即便这项行动还要继续下去,公众的眼睛总是会多看一眼,对于NSA的那些人来说,就得更加谨慎些。

不过我倒是觉得奥巴马在对这件事情进行辩护的时候,说出了一个实在的难处:如何平衡反恐和隐私?他给出的答案是公众必须为了反恐的需要作出一些隐私的出让。我觉得这只不过是其中的一个部分而已。

政府利用《爱国法》寻求反恐的信息,就有可能导致对公民隐私的侵犯。公民的隐私出让到底到什么界限,才算是结束?如果没有界限,那就是老大哥国家无疑了。但是恐怖主义不像国家间战争,可以通过系统性的方式来防御;阴谋性和伪装成平民就是恐怖主义的本质,公民的隐私不出让却也同样不可能。

这起码凸显了政府在面对新形式的战争时束手无策。克林顿时代就开始把非传统安全列为了美国威胁的重要部分,但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寻找到有效的办法,才有所谓的《爱国法》,要求公民出让一定的民权,以合乎安全的需要。

不过就像法洛斯在最新的文章中所言,其实,每个互联网公司都在纪录用户的隐私信息,采集用户的网络足印。政府所行,不过是其中最为扎眼的而已,我们可以想象,政府和公司绝不可能就此停止对于公民互联网信息的采集。这也就是我们为什么需要阿桑奇的原因:只要有人是异议分子,他们就必须有所收敛。

责任编辑:唐绪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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