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规:打破非遗传承人“终身制”

来源:观察者网

2021-09-02 09:31

(观察者网讯)《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简称《条例》)于9月1日施行,其中最大亮点是打破非遗传承人“终身制”。对此,光明日报评论称:“为了“传承好老祖宗的技艺”,一些非遗传承人一“钻”就是几十年、一守就是一辈子、一干就是几代人。各级政府部门出面认定并授予传承者以非遗传承人资格,给予相应政策扶持,是避免非遗项目“人亡技绝”的政策性安排。”

此前,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8月12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也有提到关于对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和退出机制进行建议。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意见》和《条例》有着对于非遗传承人的共同目标,就是实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进一步提升传承人技能艺能。加强传承梯队建设,促进传统传承方式和现代教育体系相结合,拓宽人才培养渠道,不断壮大传承队伍。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网站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施行,新规会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保护与利用和法律责任5个方面的工作机制做了明确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据《条例》第23条表示,打破了非遗传承人“终身制”,内容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公布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对完善我区非遗保护传承体系与工作机制做了明确规定。

《条例》中规定了非遗传承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资料、实物;

(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同时还提出,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要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制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条例》还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非遗的调查与研究,征集、收购珍贵资料和实物,抢救濒危非遗项目,开展非遗传承和传播活动,培训、培养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等。

据《条例》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也至关重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

同时,《条例》指出要将非遗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国民教育体系。根据《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可以聘请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艺人等担任兼职教师,组织学生开展非遗教学实践活动。并且,鼓励高等院校、中职学校开设非遗专业或课程,建立非遗教学和研究基地,开展非遗专业人才培养等。对于公共文化机构宣传教育,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可以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区,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

光明日报评论称,随着人们对部分非遗项目的喜爱,“非遗传承人”的头衔似乎变得越来越“值钱”,对此我们应予以客观看待。如果“非遗传承人”既拥有能力,又切实履行传承责任,在此基础上获得合法收益,自然无可非议。随着保护传承工作精进,很多非遗项目都可能变成文化市场上的香饽饽;“非遗传承人”往往需要有默默坚守的精神,但未必一定枯灯冷灶、过得苦哈哈。某种意义上说,“绝活变现”也是一种传承能力。反之,如果顶着“非遗传承人”的帽子只顾捞钱、不履行传帮带义务,甚至只是浪得虚名、根本不具备“非遗传承人”的水平能力,那么其头衔合法性就存疑。

责任编辑:沈玉萌
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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