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拟规定:演出经纪人员​每年应完成20学时在线继续教育

来源:观察者网

2022-04-18 22:16

(观察者网讯)据文化和旅游部4月18日消息,为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演出经纪人员规范化管理水平,文化和旅游部研究起草了《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试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制度(试行)》等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管理制度拟规定,演出经纪人员每年应当通过演出经纪人员管理与服务平台完成20学时的在线继续教育。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演出经纪人员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奖励优秀、表彰先进等的重要参考。

文化和旅游部官网截图

《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试行)》共分为总则、组织管理、记录与应用以及附则四章。

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和继续教育的内容。该制度主要适用于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持证人员,要求继续教育应当以政治建设为引领,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分类指导、统筹推进、按需施教,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内容包括职业道德素养、法律法规基础、演出市场政策、演出经纪实务等。继续教育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统筹规划、文化和旅游部及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分级管理。

组织管理部分明确了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用人单位和持证人员的职责。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工作制度、搭建在线学习平台、组织开展培训等;鼓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和用人单位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培训不得收取费用,行业组织开展的培训应当突出公益性,用人单位应当为演出经纪人员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演出经纪人员除每年应当通过演出经纪人员管理与服务平台完成20学时的在线继续教育外,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其他培训。

记录与培训部分,主要明确继续教育实行学时记录制度,演出经纪人员每年的继续教育学时为其参加的各种培训的累计学时。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演出经纪人员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奖励优秀、表彰先进等的重要参考。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附则部分明确了解释权和生效日期。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制度(试行)》共17条,主要明确资格证的组织管理和资格证的申领、信息变更、补发及注销规定等内容。

组织管理方面,明确文化和旅游部负责统一制定资格证样式和证书编号规则,统一制作、颁发和管理资格证。申请人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办理资格证的申领、信息变更、证件补发和注销业务。

资格证申领方面,明确申请人申领资格证时,个人信息与报考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信息变更事项办理。

信息变更方面,持证人员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后3个月内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资格证补发方面,持证人员资格证遗失的,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公示满30日方可申请补发资格证。资格证毁损影响使用的,可将原件寄回,申请更换新证。

资格证注销方面,明确文化和旅游部应当在持证人员主动提出申请,持证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资格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证件依法被吊销时,注销资格证。同时,明确了上述业务的办理流程。

责任编辑:黄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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