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客户考研被抓,中信证券95后员工遭起诉

来源:观察者网

2021-12-09 13:25

【文/观察者网 王木巨】因为是投行新人、销售业绩不好,面对客户“用替考换业绩”的承诺,一位95后研究生毕业的中信证券员工动了心。可能是由于长相差异过于明显,这位高材生在考场里被现场发现并抓获,遭到起诉。

投行已经卷成这样了?

12309中国检察网日前公布的一份起诉书,披露了这样一则荒诞故事:

研究生毕业的李某某,就职于中信证券公司大连分公司。因为是证券行业新人,李某某客户少、销售业绩不佳。人艰不拆,这一个职场痛点很快被人“拿捏”了。

本科学历的兴某某,报考了当年12月的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兴某某害怕自己考试过不了,便找到李某某这位96年出生的高材生,要求他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兴某某了解到李某某的工作现状,便承诺:如果你同意代替我参加研究生考试,我就给你拉客户、买证券。年底销售业绩这不就提上去了?李某某答应了。

带着这份“包票”,2020年12月26日,李某某代替兴某某进入考场,当场被考务室监考老师发现,并带至凌河分局派出所。经民警核实,替考一事属实,李某某被当场抓获。

过完元旦,让人帮自己替考的兴某某终于坐不住了。2021年1月15日,他投案自首。

面对指控,二人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这件事曝光后,不少网友感叹:留住客户不容易啊,这都卷成啥样了。

卷归卷,闹归闹,可不敢跟法律开玩笑。

在起诉书中,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兴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兴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兴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文系观察者网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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