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四年还500元,为何让“老赖”还钱这么难?

来源:观察者网

2021-07-17 08:47

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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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林立】

教科书我们从小到大看得多了,“教科书式耍赖”还真不多见。

2017年,受害人赵香斌的儿子赵勇在微博上发布视频,将号称为了不还钱宁愿坐牢的被执行人黄淑芬曝光,让全国人民见识了什么叫“教科书式耍赖”。

现在,这起执行案件有了新进展,法院收到了黄淑芬的主动赔偿款500元。赵勇称:

“这是判决生效四年来黄本人首次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目前还余约74万未履行。虽杯水车薪,但铁树开花!实属难得且意义重大!”

然而,广大网友仍然不“答应”:

“大家都没忘记。法律建设的同时,法律执行更要加强,否则法律软绵绵的,这种无赖毫不畏惧。”

“人家过得好好的,可就是不还钱,看来法外还有漏网之鱼。”

“现实中老赖很多。”

可见,大家对执行难有比较统一的看法,对解决执行难有相对一致的期许。

问题是,为什么执行这么难?

执行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

客观地说,这些年,法院为解决这个比脱单还难的老大难问题,采取了不少措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今确有较为明显的改善,但离老百姓的期许还有不少的距离。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各部门的联动,限制高消费、列入“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的广泛实施和普遍宣传,对社会观念的更新、执行工作的改善确实有推动作用。

我记得我还在法院工作时,有一年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民事诉讼法培训,最高院的讲课老师提到一个执行案例——

一个老板的女儿结婚,他要去外地参加女儿的婚礼,却买不了飞机票。原来他有几百万的债务还未履行,被限制高消费。这个老板当时“果断”掏出多年来像黄淑芬一样未曾掏出的几百万巨款,交纳了执行款后终于买到了飞机票,“如愿”参加了女儿的婚礼,“成功”避免在婚礼上出现大型“社死”现场。

老师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的有效性。但我认为,解决这个执行案件的关键不在于限制高消费,而在于“社死”带来的羞耻感,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丢面子”。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说法。这个老板早就被限制高消费了,他不可能不知道。没有女儿婚礼这个小概率事件的出现,他仍有很大可能不会主动支付执行款。

毕竟,对于某些老板来说,饿不死,也无节操可言。他考虑的是不能在亲家、亲友面前丢这个人,要保住他的面子和商业声誉。试想,一个因被限制高消费不能参加女儿婚礼的老板还有多少经济实力?谁还相信他?谁还敢和他做生意?

以黄淑芬为例,她也肯定被限制高消费,所有名下财产也肯定被法院查了几遍,但这些都不妨碍她在判决生效四年后仅主动赔偿500元。四年的时间,她在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外,不可能只有500元收入。说白了,执行措施的威慑力还不足以使“黄淑芬们”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所以,如网友所言,“法律软绵绵的,这种无赖毫不畏惧。”

如何才能让法律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金庸小说中有一些威慑力极高的控制型药物,如三尸脑神丹、断筋腐骨丸、豹胎易筋丸等,武林人士服用这些药物后,就不得不听从赐药者的指挥和控制,否则就会因得不到解药,陷入极度痛苦而死亡。

我们的执行措施能不能像豹胎易筋丸一样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呢?

当然有可能。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不妨借鉴一些国外有效的执行制度。

在美国,执行不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原因在于有三大法宝:藐视法庭、财产开示与判决留置。

1、藐视法庭。

在美国对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及第三方可处“民事藐视法庭”(civil contempt),并判决监禁,或附条件的监禁或处以罚金,直至触犯者同意遵守法院的命令,其目的在于强制当事人执行法院判决。

但是,藐视法庭的制裁不及于无力偿债的当事人,其针对的是蓄意违反法院执行命令的人员。

比如协助执行人(如银行)拒不配合或者债务人妨碍对其财产进行处分,法院可以针对债务人直接发布禁止令;若协助执行人或债务人拒不履行禁止令,则可以处“民事藐视”。

也就是说,在美国,不要说公然对执行人员实施暴力阻碍,哪怕是更加轻微的不配合行为都可以被处以监禁、罚款与社区劳动。

与藐视法庭相比,我国执行制度中对于妨碍民事执行的处罚不过罚款和拘留,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更是少有适用。而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现实中公安机关缺乏相应的动力和警力。

2、财产开示。

财产开示(property discovery)制度是美国民事执行制度最为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胜诉方“可以要求包括债务人在内的任何人开示判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

如果败诉方不配合、隐匿财产,那么等着他们的就是前面提到的“藐视法庭”这把明晃晃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纽约州就明确规定:胜诉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传票的方式要求败诉债务人提供有关财产的相关信息,且若收到传票的人员虚假陈述或是拒绝回应,都可能因为藐视法庭罪而受到处罚,甚至被监禁。财产开示传票的时间为7天。在新泽西州,债务人回复财产开示传票的时间为14天。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填写财产信息,会被视为藐视法庭而受到相应处罚。

财产开示还可以及于败诉方之外的任何人,如债务人的雇主或者银行等。

可见,财产开示制度与藐视法庭互相配合,最大限度解决了执行中“信息不对称难题”,极大促进了民事判决的执行。

然而,在我国实行财产公示制度还有很大的阻碍。现在,法院可以直接网上查控的财产还仅限于银行存款,而房产、车辆、股权等都未实现各职能部门与法院的联网,还要由法院到职能部门进行现场查控。我想,其中最大的阻碍绝不是在网络时代不应成为问题的不同部门之间的联网技术问题。

3、判决留置制度。

判决留置制度(property lien)被视为美国民事判决得以执行最为有效的方式。它是指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之后,胜诉一方在败诉一方财产上依法设置的留置权。绝大多数州规定,判决留置权需要在特定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只有相当有限的州规定判决后留置权自动生效。

由于在败诉方的不动产和动产产权证书上做了有关留置权的标注,败诉方任何转让行为都必须在留置权标注撤销之后,因此,债务人就有意愿来积极履行债务。

与等待被留置财产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相对应的是,胜诉债权人可以直接执行留置财产。

与判决留置制度相比,我们民事执行制度的查封、扣押等措施更被动、更低效。

当然,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制度,各有优劣,且要与本国的法律制度相配套。美国的制度,拿到中国未必就管用。但是,美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基本理念却可以参考并用来设计和改良我们的民事执行制度。那就是以司法权威为依托,高度倾向于胜诉方。

此外,我们是不是可以考虑成立独立于法院的专门执行机构,并配以足够的司法警察。执行的本质是执法,而非裁判。因此,从理论上,执行应由行政机关负责,而不应由司法机关负责。

而且,从现实的角度,法院承担执行也存在较大的压力。每个执行法官都要负责几百件案件,平均用于每个案件的天数不足一天,如何保证执行效率?而法院的司法警察本就严重不足,还要承担庭审安保等任务,没有多少余力可配合执行。

制度的设计和改革,都涉及利益博弈,很不容易。民事执行制度也不例外。但是,所有的利益博弈都应服从一个基本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搞形式主义,数字化执行成绩,都脱离或偏离这一基本目标,必须得到有效的纠正。如果我们向这个目标不断努力,那么我们有理由期待,“教科书式耍赖”最终将成为一个历史名词。

注:文章部分内容引自王禄生(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的文章《美国司法为什么没有“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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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泠
教科书式老赖 罚款 监禁 美国 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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