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已婚男追求同事未果将人非法拘禁,为何写份保证书就能免罚?

来源:观察者网

2021-11-02 07:41

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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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林立】

一张保证书,等于一条人命。

这个算式,不管在数学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是不成立的;然而,在现实中它却成立了。

近日,在山东泰安,周女士在单位上班时惨遭追求者刘某数刀砍死。据了解,从2018年进入单位开始,周女士便遭遇已有家室的同事刘某的骚扰。2021年3月5日,刘某将周女士从单位宿舍带走并强行拘禁。刘某在派出所写下保证书,保证书写道,“感情不能是一厢情愿,我保证以后绝不纠缠”。一个月后,刘某将周女士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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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

有句俗话叫“男人的话能信,母猪都会上树”。这句话有些绝对、片面和粗糙,但话糙理不糙。事实证明,这份保证书,是刘某写的“鬼话”,吹的“邪风”。

保证书有用吗?有用,但得看用在什么事上。

律师写合同时经常写“×××承诺与保证:……”写这个什么意思?就是建立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如,某借条上写,“×××保证于×年×月×日归还借款。”这就是给借款人加了一个限期还款的义务。如果借款人做不到,出借人就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所以,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保证是有用的。

然而,在刘某这,保证是没用的。因为我们不能用保证来阻止违法犯罪行为。保证不做法律本来就不让做的事,有什么意义?这样的保证有用,那还要法律干嘛?刘某保证“以后绝不纠缠”。纠缠?非法拘禁、暴力伤害,这已远远超出纠缠的范围了。

这份保证书既不能惩罚刘某保证前实施的犯罪行为,也不能阻止刘某保证后实施的犯罪行为。问题是,没什么用的保证书,怎么就让警察相信它有用,并轻轻放过了刘某呢?

因为执法失去了法律的边界感。

涉嫌违法犯罪的“情感纠葛”也应被执法者正视

什么是法律的边界?

如果保证书可以阻止犯罪,监狱就失去一个重要的功能——在一定时间内阻止罪犯再次犯罪。所以,监狱的铁丝网高墙就是一种法律的边界。遗憾的是,这种法律的边界并不是在所有时候都有效,甚至有时被伦理、关系和情感模糊了。

中国是一个传统伦理社会。伦理社会是一种人情化的关系型社会,特别强调“不争”和“和谐”的社会关系。在伦理社会里,人们的权利意识不容易凸显出来,甚至有时被忽视。

以此案为例。刘某与周女士是同事,同事关系及情感因素可能影响到人们对二者之间关系的看法,忽略了周女士的人身已因刘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受到严重伤害以及刘某与周女士同单位,存在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客观便利等基本事实,而不愿以刑事制裁手段去阻断刘某的骚扰(在刘某和一些人眼里可能是“追求”),避免破坏同事之间的“友好”关系,继续维持表面、虚假的和谐,以致模糊甚至抹去了个体的权利和法律的边界。

当法律丧失边界,就像二战时被德军突破的马其诺防线一样,形同虚设,犯罪者或潜在犯罪者未感受到足够的威慑,可能变本加厉,升级违法犯罪行为,用终极暴力(死亡)撕去温情脉脉的面具。

这份保证书也不是“防火墙”,只是看起来多了一层其实没有任何保护作用的“保鲜膜”。它保护不了周女士,反而具有很大的迷惑性,让人误以为刘某已失去了危险性。

如果没有这份保证书,那么情况会怎样呢?

虽然现实世界没有如果,但为了避免未来更多的悲剧发生,我们现在需要讲“如果”。

如果没有这份“该死”的保证书,依据刑法规定,刘某的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等,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换言之,刘某会在非法拘禁周女士后被派出所依法拘留进而刑事侦查立案,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会对其犯罪行为作出判决,那么周女士也许不会死。

犯罪就是犯罪,不因同事关系或追求关系,也不因一纸保证书,就免除犯罪,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这是执法者和司法者应有的边界感。我们应当认识到,在这种情况下,同情犯罪嫌疑人或息事宁人,实质上是纵容犯罪。

然而,在现实中,这种案件就和很多家庭暴力案件一样,很难得到执法者的正视和依法处置,往往被当作民事纠纷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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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恶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不制。不要以为这只是男女情感纠葛,不是大恶,是小恶,就不管了。是恶就得制,法律就是以恶制恶。我们应该统一执法和司法尺度,对于涉及情感、家庭因素的犯罪不枉不纵,予以其应有的制裁,守住法律的边界与底线。

完善、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如果刘某在其骚扰行为还没有强烈到直接伤害周女士人身的时候就被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那么也许不会有后面的非法拘禁和暴力伤害,更不会有周女士的死亡。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发端于美国。美国各州都有针对家庭暴力方面的成文法律,其中大多是参考1994年全美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委员会的模范家庭暴力法制定的。美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由警察等执法机构负责送达和执行,送达和执行保护令也因此成为美国警察最重要的警务工作之一。

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公布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保护令采用了“民事保护令”的名称,由警察机关和法院分类执行,其他机关协助,但与申请人的人身安全相关内容的保护令主要由警察执行。

与我国台湾地区不同的是,美国民事保护令执行的重点不在于被申请人义务的实现,而在于对拒不执行保护令的事后处罚。保护令的跨州执行、对违反保护令的被申请人实施无令状逮捕和刑事责任追究制共同构成了美国保护令执行体系的三大支柱。被申请人在外州违反了保护令,被视为是对保护令做出州的违反,依据行为发生地法律施以处罚。警察在保护令有被违反可能时,无需签发逮捕令状即可直接逮捕施暴人,即使违反行为并非在警察面前发生。对于违反保令的行为人,以藐视法庭罪进行刑事追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中国大陆,《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人民法院为主要发出和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组织“协助执行”。但是,在立法和实践中,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还存在继续改善的空间:

一、立法不完善。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较为简陋,尚未构建完整、健全的执行体系,缺少细化、具体的规定。

二、执行主体分工不明确,职能不健全。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如何分工,缺乏配套的司法、执法资源,存在警力不足,互相推诿等问题。

三、适用范围可适当扩大。依据《反家庭暴力法》,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对于情侣关系甚至像本案这样的追求关系的主体并不适用,可能会让刘某这样的人成为“漏网之鱼”。

资料图:新华社

建议借鉴域外立法、司法和执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社情,我们应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一是继续完善立法,加强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明确责任主体。

二是明确执行分工,由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执行,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组织配合,借鉴疫情社区防控的成功经验,运用大数据,实行网格化管理。

三是适当扩大适用范围,提高适用率。将人身安全保护令扩大适用到情侣关系甚至单恋关系,对骚扰者予以制裁,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安全保护意识,使受害人敢于申请,法院敢于作出,公安敢于执行。

10月29日,刘某故意杀人案在法院开庭审理。希望这次审判能给以爱情为名义肆意践踏法律的恶徒敲响警钟,给所有人一个应有的警示,树立法律的应有边界,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的改进和完善,给更多人以温暖和保护。

参考文献

季凤建:《刍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10月。

李瀚琰:《论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体系与中国立法的完善》,《妇女研究论丛》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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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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