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离婚经济帮助”没有想像的那么可怕

来源:观察者网

2024-04-12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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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林立】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然而这个《解释二》却引发了网友们纷纷“吐槽”:结婚率还是太高了。有网友评论,《解释二》偏向女性,是女权主义的表现;也有网友评论,在男权社会,女性还是弱势。看网友评论,好像看一场大型辩论赛,双方辩友似乎主要分为男性阵营和女性阵营,都可以从《解释二》中看到对己方不利的一面。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还是想尽可能不带性别立场地谈一谈《解释二》的“立法”倾向以及是否公平。

《解释二》无疑是带有一定倾向性的,虽然《解释二》的正文没有明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的征求意见写道“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可以看出这次“立法”是倾向保护在婚姻关系中通常被认为的弱势方——女人、老人、孩子和残疾人。

为什么?真的如网友说的是女权主义战胜了男权主义?我表示怀疑。

司法解释的“立法权”掌握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常是由院长、副院长、专职审委会委员和部分庭长组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委会的男女性别比,我没有数据,无从得知,但按官网信息,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男女比例是9比3。也就是说,司法解释大概率还是一个由男性居多的机构制订的。

当然,我们应该相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专业素质和客观立场,但我更愿意相信,在大多数时候和婚姻案件中女性仍然处于弱势的现实,让带有倾向性的《解释二》的出台成为可能。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都看到了在现实婚姻关系中男女依然不平等的问题,认为需要司法予以干预。

就拿我个人经验来说,我曾经当了十多年法官,审理过不少离婚案,也看过太多的“渣男”,相当于阅读了N部“渣男进化史”,真可谓“罄竹难书”——离婚案的法庭也许是可以见到最多“渣男”的地方。有一个现象值得我们注意:离婚案原告大多是女性(按官方数据,我国女性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大约是70%)。为什么?道理很简单,更多男性不想离婚。

摘自民政部《2022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是男性对婚姻更忠贞吗?不是,至少不全部是。更可能的原因是婚姻对男性更有利。有些男人在家外“彩旗”飘飘,在家里“红旗”不倒,不管家,不顾家,把孩子丢给女人和老人带,过着比旧时代妻妾制度下还“潇洒”、不是单身胜过单身的日子。如果离婚了,这日子就过得没那么舒坦了,“红旗”走了,“彩旗”来了,也许要养新家,也许要带孩子,也许要付孩子抚养费,“幸福指数”直接下降。

就拿离婚后可能支出保姆费来说,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在离婚前可能是长期“免费”的。更多的情况是,离婚了孩子一般归女方直接抚养,而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抚养费,甚至可能不够请保姆。因为,孩子与母亲的天然连结与亲近,可能使很多选择离婚的女性明知带孩子对其不利,还是选择孩子。

作为一名男性,基于现实和良知,我实在没办法完全站在男性的立场“为男性说话”。就像最高人民法院的男领导们,我想,他们也看见了我看见的,所以才会支持《解释二》。尽管我们不愿承认,但婚姻可能是男人可以占的最大便宜,至少在大多数情况下。

从这个角度看,《解释二》对女性等相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有必要的。很简单的道理,和吃东西一样,缺什么补什么。如果大多数女性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或已经实现了实质性的男女平等,那么《婚姻法》《民法典》《解释二》就不需要再提保护女性了,也就不需要《妇女权益保护法》了。

《解释二》的内容很多,涉及重婚、“假离婚”、同居析产、直播打赏、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等等,限于篇幅,难以一一尽述。其中,第20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似乎是争议最大的一条。

第20条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其实不是什么新鲜玩意,《婚姻法》《民法典》都有规定,但一直没有具体规定,所以,这个制度在实践中很少被用,以至于很多人对这个制度无感,误以为是《解释二》的“发明创造”。

有网友说,第20条太不公平,如果女方出轨,男方还得管女方住,离婚太可怕,不如不结婚!我觉得,网友说的极端情形不是不可能出现,但有必要先看清楚第20条,这条的适用是有前提条件的:离婚时,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

也就是说,离婚时,一方的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另一方又有负担能力,才给予适用帮助。

帮助的方式可以是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和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也就是说,这个帮助主要是因为一方离婚后无房造成生活比较困难,另一方在居住方面给予的帮助。所以,当看懂了第20条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没有想像的那么可怕。

其实,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也是“舶来品”,借鉴了域外离婚配偶扶养(赡养)制度。德国、美国、法国等国家都在法律中设立了离婚后对弱势一方的扶养制度。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569条规定:“配偶任何一方在离婚后有义务自行维持生计。配偶一方在离婚后不能自行维持生计的,依照下列规定对另一方有受扶养请求权。”

对于支付配偶扶养费的具体原因,《德国民法典》1570条-1577条分别列举了请求支付扶养费的原因,如:因照顾子女而进行的扶养、因年老而进行的扶养、因疾病或残疾而进行的扶养、因无业而进行的扶养、基于公平原因而进行的扶养、因贫困而进行的扶养等。

对于支付配偶扶养费的额度,《德国民法典》1578条规定:“扶养费的额度依婚姻生活状况予以确定。扶养费涵盖全部生活需要。”但同时也规定“离婚配偶的扶养请求权必须减至适当的生活需要”。    

例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8条甲款规定,当夫妻一方在婚姻解体时所分得的财产不能满足合理生活需求或者因为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而导致无法外出就业的情况,该方具有获得抚养费的资格。

第308条乙款规定支付扶养费的金额和期限由法庭决定,而法庭在确定抚养数额时应当综合考量请求扶养费一方的经济来源:被扶养的一方为找到适当就业所需要教育或训练的必要时间长短;婚姻持续期间所形成的生活水平;婚龄以及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支付能力等。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70条明确指出其设置“补偿性给付”的目的,就是尽可能补偿因离婚解体而造成双方各自生活条件的差异。该法条还明确该项补偿性给付的性质属于一次性给付,若是过错方提出该项补偿性给付的,法官得以拒绝给予此种给付。

从各国立法看,对于离婚配偶赡养制度大多持肯定和积极的态度,其制度设计的理由是对另一方因婚姻家庭的较多付出而产生损失的公平分担,制度设计上也大多设定了适用的前提条件和具体方式,与《解释二》有相似之处,可以借鉴。例如,我们可以借鉴法国《民法典》的规定,若是过错方提出经济帮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避免一方出轨、离婚后双方还共居一房的极端情况出现。

如果我们不能正视婚姻关系中的实质不平等,不愿承认大多数情况女性对婚姻的付出,将使本已困难的婚姻变得更加困难。图片源自网络

很多时候,夫妻一方为婚姻家庭的付出是看不见的,比如一方在外挣钱,一方在家带孩子做家务,哪一方对婚姻家庭付出更多?显然不能以经济创收来衡量。更可怕的是,夫妻双方在经济上的不平等可能因为离婚而加剧——如果家庭主妇或主男要进入或重返职场,又要抚养孩子,困难显然是加倍的。

当然,我国的情况可能和国外的情况不完全一样,比如,国外男主外女主内的情况更多,而我国双职工的情况更多。但是,妇女确实因育儿、顾家,付出了更多。比如,在通常人们认为的高收入行业——律师业,不少女律师因生育孩子,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在家,工作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使其在市场竞争中相较于男律师处于天然的不利地位。

顺便说一句,律师不像许多人想像的,做一单吃三年,往往是一段时间不做业务,业务就越来越少,长期不做业务甚至可能淡出市场。所以,女律师往往因生育孩子而面临事业重启的困境和挑战。一方在婚姻中付出了更多,另一方实际上“赚到了”,但像某电影里说的“出来混迟早要还的”,在离婚时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总的来说是公平的。

如果我们不能正视婚姻关系中的实质不平等,不愿承认大多数情况女性对婚姻的付出,那么将使本已困难的婚姻变得更加困难,将使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女性害怕结婚或不想结婚。事实上,不想结婚,不想生孩子,在我国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年轻人的选择或想法。尽管老一辈人可能很难接受不婚不育的观念,但不可否认的是结婚和生育的成本越来越高。从这个角度上看,《解释二》不是将降低结婚率,而是正视了结婚率下降的事实。

与我国文化、国情较相似的邻国韩国,也面临着一场影响全社会的生育危机。据韩媒报道,为了祝贺某地三年内迎来首个新生儿,韩国总理韩德洙参加了该新生儿的周岁宴,并发表致辞称,“(迎来新生儿)不仅是村里的喜事,也是整个韩国的喜事。一国总理参加新生儿周岁宴的魔幻情节,反映的是韩国残酷的生育现状——最近几年,韩国的总和生育率直线向下,2023年平均每对韩国夫妻只生0.72个孩子。近年来,我国的总和生育率也在持续下降,总和生育率在1.0左右,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倒数第二,仅高于韩国。

反映普通女性婚后生活的韩国电影《82年生的金智英》公映后,女性给出了9.09的超高分,而男性仅仅打出了1.35分。在评论区,女性纷纷吐槽“真实的韩国女人过得比金智英还惨”,而男性则质问“难道男人不也在努力工作吗”,性别大战打得不可开交。相似的“情景剧”,似乎正在我国《解释二》的评论区上演。可见,性别对立、男女平等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但我想说,无论不同国家不同性别的立场如何,追求男女平等至少都是一个得到法律承认的普遍共识。

韩国电影《82年生的金智英》剧照

就像任何一个制度一样,《解释二》也不是完美的,也不可能在修改后变成完美的,但它至少表明了一种承认婚姻现实状况和追求男女平等的司法态度。看了《解释二》更不想结婚?不看《解释二》,也未必更想结婚。和对待婚姻一样,对待《解释二》也需要更多的理性。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罗曼·罗兰说,“世界上只有一种真正的英雄主义,就是认清生活真相后,依旧热爱生活。”虽然我们不都是英雄,只是在婚姻“围城”的城内人或城外人,但我们都应认请生活的残酷与现实,认清婚姻的困难与幸福,然后依旧选择我们想要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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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恒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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