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进一步规范官员家属经商:省级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

来源: 人民日报

2015-05-04 18:07

今天,上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实施。

今年2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听取了上海制订相关文件的汇报;并在3月5日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肯定上海市委针对少数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经商办企业的问题提出进一步规范的意见,要求上海在试点中按照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稳妥实施,在实践中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

一项地方“先行先试”的改革探索,被纳入从严管党、从严治吏的顶层设计,自然众所瞩目。中央为何选择上海率先试点?上海的探索究竟有何亮点?

资料图

◎以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为特征的一家两制、官商一体,已是一种实际存在

上海市委副书记应勇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制定这项《规定》,首先,这是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上海市委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从严治党,关键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

根据去年中央第二巡视组对上海巡视反馈意见和本市三批巡视工作情况,上海市委抓住“少数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其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的问题,决定制订相关文件,完善制度规范、严肃规矩纪律,回应社会关切,落实从严管党治党。

其次,从历史教训和借鉴国际经验来看,对官员亲属的从业行为做出规范很有必要。比如晚清的捐官制度,所谓红顶商人盛极一时。官商一体不可避免跟官吏贪腐和政治黑暗勾连,成为一朝一代人亡政息的重要因素。当年国民党倒台,跟官商一体导致民心尽失有很大关系。这些历史教训必须深刻吸取。不少国家都对官员亲属从业行为作出规范,比如明文规定行政官员不得利用政府职位,诱使他人为自己或家属谋取私利,并对官员家属从事某些营利活动有所限制。

第三,当前反腐倡廉建设实际情况警示我们,腐败的共同特征就是权力寻租,权钱交易。以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为特征的一家两制、官商一体,已是一种实际存在。这种所谓“黄金搭档”,极易导致官商勾结、钱权交易、不当利益输送。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腐败案件,其中通过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等经商办企业、制造寻租空间,占了很大份额,深为群众诟病,对党的威信、政府公信力造成消极影响。正是看到这种严重危害,我们下定决心出台《规定》,实实在在地抓、扎扎实实地管,把贪腐“蚁穴”从制度上堵住。

◎级别越高要求越严,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自1985年起,中央就关于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问题发了不下20条禁令,上海这次的《规定》有哪些重点和新意?

应勇说,一是重在守规矩抓落实。中央早有相关规定,上海并非“另起炉灶”,是与国家法律、中央相关法规相一致的,是将中央已有规定抓落实到位。

体现了重要干部重点管理。领导干部级别越高、位置越重要、权力越大,管理规定越严。对省部级领导干部要求严于正局职领导干部,对正局职领导干部要求严于副局职领导干部,对公权力比较集中的市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要求严于其他单位领导干部。比如,《规定》明确,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明确市委、市政府委办局正职、区县党政正职、市管企业正职等重点岗位领导干部以及公权力比较集中的市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辖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注重可行性、可操作性。我们对什么是经商办企业进行了界定,指的是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不包括在私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中没有投资行为、不担任高级职务的一般从业行为,这就把经商办企业与一般从业行为区别开来了。我们还明确了《规定》予以规范的领导干部范围,指的是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干部;本市国企的市管领导。下一步,还将对“受聘担任的高级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关联企业”、“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等概念作细化和界定。

◎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每年20%的比例抽查

 应勇说,《规定》明确,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每年20%的比例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或其相关亲属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或领导干部本人辞职;对于不如实报告或未及时纠正的,给予其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处理。

4月24日上海颁布了《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上海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姜平说,这也是此次上海从严管党、从严治吏改革制度探索的重要组成部分。6条禁令聚焦3个问题:法官、检察官执法办案关键环节、人民群众反应最强烈的突出问题、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因素。其中,对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提出更严格规定,比如,严禁违反任职回避规定,法官、检察官配偶在本市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在本市从事前述职业的,应当实行一方退出。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日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本市领导干部队伍管理,促进本市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一)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含局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

(一)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二)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

第四条 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主要包括:

(一)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二)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 业活动。

市高级法院及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市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四)除第一、二、三项以外的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向组织作专项报告,填写《市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并附企业年度报告等相关材料。

领导干部应当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明示。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 导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情况。对干部群众举报的有关线索,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依纪依法进行核查。

第七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领导干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动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

第八条 对不如实报告或者未及时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晓丹
上海 中央深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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