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缅籍船只沉船案开庭:19人结伙偷渡出境未遂

来源:云南法制报

2021-03-25 08:48

据云南法制报3月24日消息,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网络开庭的方式审理了一起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案件,即2020年澜沧江水域“6·25”缅籍船只沉船事件,24名犯罪嫌疑人受审。

2020年6月25日凌晨,一艘载有27人的船只在西双版纳州境内澜沧江与南班河交汇处发生翻沉,沉船为缅甸籍船只。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刘某受他人安排以每人300元的费用,将准备偷渡到缅甸的人员从景洪市运送至澜沧江与南班河交汇处附近江边,通过乘坐渡船的方式偷渡出境,刘某邀约饶某参与一起运送偷渡人员后,饶某又邀请邓某、李某、罗某参与运送。后因在运送过程中发生沉船事件未能按计划偷渡出境。6月25日凌晨,巩某等19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将刘某等5人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等5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偷渡出境,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巩某等19人结伙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偷渡出境,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鉴于该案被告人人数较多,仅有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辩护,景洪市法院通过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了23名辩护律师为其余被告人辩护,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庭审中,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该案将择期宣判。

(记者 赵建军)

责任编辑: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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