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罚款提至最高1亿元

来源:观察者网

2021-06-11 14:57

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消息,6月11日,国新办举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推动安全发展发布会。

发布会上,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简要介绍了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情况。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6月1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据宋元明介绍,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制定的,2009年和2014年进行过两次修改,今年是第三次修改。这部法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最高峰的时候是2002年,那年死亡大约14万人,现在已经降到了去年的2.71万人,下降了80.6%。重特大事故的起数高峰期是2001年,这年发生的事故起数是140起,下降到去年的16起,去年16起是历史最好水平,下降幅度88.6%。

但是,过去长期积累的传统风险还没有完全消除,有的还在集中暴露,新的风险又不断涌现,虽然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上呈一个下降趋势,但是开始进入一个瓶颈期、平台期,而且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还会出现反弹。同时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又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现在的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处于爬坡期、过坎期。在这个阶段尤其现在正在开展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制定实施“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的关键时期,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正当其时、十分必要。

宋元明接着介绍称,这次修改决定一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1/3。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的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这次修改深入贯彻中央文件的精神,增加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

三是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一,强化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这次修改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二,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同时,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如果不太明确,法律规定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第三,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是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深刻汲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比如,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且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的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还比如要求承担安全评价的一些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同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也强调了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第一,罚款金额更高。这次修改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就大家关注的事故罚款,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第二,处罚方式更严。比如,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现行法规定的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三,惩戒力度更大。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

宋元明表示,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指导思想鲜明、内容全面完善、更加贴近工作实际,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整体提升我国安全生产水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应急管理部将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本法顺利实施。

宋元明诚恳希望媒体朋友多宣传、多报道,帮助我们普法;诚恳希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带头学法、守法,并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贯彻,切勿等到出了事故而后悔莫及,切勿等到因违法受到重罚而后悔莫及;也诚恳希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精准执法、规范执法,以实际行动让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彰显生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平安的向往,让“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责任编辑:陶梦
应急管理部 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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