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3.5亿,辽宁政协原副主席刘国强受贿案一审开庭

来源:观察者网

2021-08-19 18:22

微信公众号“天津一中院”消息,2021年8月1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刘国强受贿一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刘国强利用担任辽宁省副省长、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和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247亿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国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国强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此前,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月11日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刘国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国强毫无理想信念,初心不正、思想不纯,与党离心离德,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毫无规矩意识,盲目听信“政治骗子”,花费巨资跑官买官被骗,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公车私用;违规决定使用技改贴息资金发放定额补助,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违反保密规定;毫无道德底线,腐化堕落,家风败坏,对家人失管失教;毫无纪法观念,在分管领域擅权妄为,大搞权钱交易,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国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刘国强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辽宁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刘国强简历

刘国强,男,1953年12月生,汉族,辽宁本溪人,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务院特殊专家津贴待遇。

1968年10月至1970年09月,辽宁省本溪县兰河峪公社下乡知青;

1970年09月至1978年03月,本溪钢铁公司运输部工人;

1978年03月至1982年01月,大连铁道学院(现大连交通大学)电气工程系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学生,获工学学士学位;

1982年01月至1996年04月,本溪钢铁公司热连轧厂、冷轧厂电气车间技术员、车间副主任,机动科、综合计划科、工程科科长,厂长助理、副厂长,冷轧厂厂长兼党委书记;

1996年05月至1997年04月,本溪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1997年05月至2000年03月,本溪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其间:1992年03月至1995年12月,在东北大学自控系工企自动化专业读研究生,获工学硕士);

2000年03月至2001年01月,辽宁省本溪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1年01月至2001年05月,辽宁省本溪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1年05月至2013年01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3年01月至2017年01月,辽宁省政协副主席。

(简历摘自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林铃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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