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阴性报告致52人隔离损失上百万,天津首起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被告人被判14个月

来源:观察者网

2021-09-27 22:56

9月27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称,近日,津南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天津市首起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3日,易网聚鲜公司从俄罗斯进口的冷冻鳕鱼4760箱(共计95.2吨)到达天津港,为节省在港口等待消毒和核酸检测的压港经济成本,易网聚鲜公司委托奥顺公司于同年12月22日先将该批鳕鱼运输至和鑫公司进行消毒和核酸检测后,再运输至海食界冷库。次日,该批鳕鱼经被告人陈某华(和鑫公司实际经营者)安排消毒等工作后,于当晚再被运输至海食界冷库等待入库。

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某华为满足易网聚鲜公司尽快卸货入库、节省运输成本的要求,在明知未对该批鳕鱼进行核酸检测的情况下,通过在此前其他货物的核酸检测报告上修改货物名称、柜号等信息的方式,故意伪造了4份阴性核酸检测报告,并将该4份报告通过微信发送给易网聚鲜公司员工,致使该批鳕鱼于当日在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的海食界冷库卸货储存。

市公安交管局经GPS核实,运载该批冷冻鳕鱼的4辆货车未按照申报离津路线行驶,存在返津回流情况,市公安交管局将上述情况反映给市商务局。市商务局通知津南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实施查处。

当晚,经津南区疾控中心检测,该批鳕鱼外包装样品检测出新冠肺炎阳性病毒。

次日经复检,1份样品检测出新冠肺炎阳性病毒,2份样品检测出新冠肺炎弱阳性病毒。

该案共计造成52人集中隔离,经济损失超百万元。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陈某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为冷冻食品伪造多份阴性核酸检测报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

综合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陈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醒,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旧严峻,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履行疫情防控期间的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传染病防治法、市防控指挥部相关文件和通知要求,积极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该案系天津市首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该案的依法公开宣判有力打击了疫情期间违反相关防控规定的行为,为依法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

责任编辑:陶梦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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