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洪被决定逮捕,曾被通报“将党和国家的荣誉私相授受”

来源:观察者网

2023-09-28 10:27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9月28日消息,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重庆市总工会原主席郑洪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郑洪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8月30日发布的消息显示,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市总工会原主席郑洪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郑洪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党性原则,违背党中央关于工会工作决策部署,将党和国家的荣誉私相授受;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和打高尔夫球活动,违规组织公款宴请;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职务晋升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收受礼金,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道德败坏;毫无纪法意识,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郑洪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郑洪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郑洪简介

郑洪,男,汉族,1955年5月生,重庆江津人,中央党校研究生,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1976年5月参加工作,197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6.05—1978.02四川省江津县吴滩区委副书记

1978.02—1981.03四川省江津县现龙乡党委副书记、书记

1981.03—1982.06四川省江津县石门区委副书记、书记

1982.06—1984.02四川省江津县委常委、石门区委书记

1984.02—1986.03四川省江津县委常委、共青团县委书记

1986.03—1987.03四川省江津县委常委、副县长

1987.03—1992.08四川省江津县委副书记(其间:1987.07四川大学党政干部基础科专业大专自考毕业;1990.12西南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大专自考毕业)

1992.08—1993.08四川省重庆江津市委副书记

1993.08—1997.06四川省大足县委书记(1992.09—1994.12四川省委二党校法律专业在职大学学习;1995.09—1996.07中央党校第十二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7.06—1997.12重庆市大足县委书记

1997.12—2000.12重庆市合川市委书记(1995.09—1998.07中央党校研究生院研究生班法学专业学习)

2000.12—2001.02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理区长

2001.02—2001.12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1.12—2008.01重庆市九龙坡区委书记

2008.01—2008.0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九龙坡区委书记

2008.03—2012.11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12.11—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市总工会主席

市一次、二次、三次、四次党代会代表,一届市委候补委员,二届、三届市委委员,市一届、二届、三届、四届人大代表

(简历自中国经济网,发表时间2013年2月1日)

责任编辑:房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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