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杨恒俊:有企业通过注销规避责任,建议加大惩处力度
来源:澎湃新闻
2024-03-04 10:17
“我在调研中发现,少数涉诉企业在审理执行期间、行政违法单位在行政处罚立案后至申请执行前,突击注销企业登记,致使责任主体资格消灭,形成相关法律责任无人承担的执法困局。”2024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人大代表、江苏靖江市新桥镇德胜中心村党委书记杨恒俊拟向大会建议,规制企业通过注销登记规避责任现象,加大惩处力度,将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将恶意注销的企业负责人及股东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在一定期限内注册公司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进行限制。
杨恒俊告诉澎湃新闻,根据他的调研,恶意注销企业大部分是小微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与500万元之间,股东结构简单,多系亲友,公司解散和清算极易完成;注销企业隐瞒已被行政处罚或正在接受调查、正在诉讼或被执行等情况,申请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完成注销登记。“主要是因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未实现常态化共享,企业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登记时不掌握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法律未将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未结案等情况列为禁止企业注销的情形,在实践中对于如何适用还存在争议。”杨恒俊说。
为此,他建议,在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打破信息孤岛,构建行政执法协同平台。行政执法单位及时上传涉企行政立案、处罚结果及催告等流程信息,与企业登记机关共享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登记机关将企业是否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或有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情形列为受理注销登记前的必查事项。
杨恒俊建议,统一执法标准,建立分类处置机制。企业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注销登记申请时,对已立案但未作出处罚决定的企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并及时反馈情况,帮助行政执法单位在企业注销前作出处罚决定,以便加快办案进度。对已作出处罚决定但未履行的企业,以其债务未清理完毕为由,不予受理;对已经注销的企业,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作扩大解释,以其隐瞒重要事实为由撤销企业注销登记,恢复违法企业的主体资格。
(澎湃新闻记者 邱海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