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就《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观察者网

2025-06-17 10:15

【文/观察者网 潘昱辰 编辑/高莘】6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并公布了《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征求意见稿)》,拟以规范性文件印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7月13日前反馈。

工信部等八部门公开征求意见工信部

根据《征求意见稿》,汽车数据处理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汽车数据传输至境外;汽车数据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汽车数据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查询、调取、下载、导出;在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等其他数据处理活动,均属于数据出境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汽车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 1 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根据《征求意见稿》,汽车数据处理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除外)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在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有9类情形可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1)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汽车数据传输至境内处理后向境外提供,处理过程中没有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

(2)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如跨境购车、跨境寄递、跨境支付、跨境注册账户等,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含重要数据)的;

(3)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确需向境外提供员工个人信息(不含重要数据)的;

(4)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含重要数据)的;

(5)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汽车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

(6)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注册的汽车数据处理者符合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要求,向境外提供负面清单外的数据的;

(7)因修补安全漏洞需要,汽车数据处理者按照《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已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的安全漏洞数据;

(8)因处置安全事件需要,汽车数据处理者按照行业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已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的汽车产品、车联网平台及相关系统的安全事件数据;

(9)因消除汽车产品缺陷、实施召回需要,汽车数据处理者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OTA升级软件包对应的源代码。

根据《征求意见稿》,汽车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研发设计(含产品研发、产品测试)、生产制造、驾驶自动化、软件升级服务、联网运行(含车辆数据、车路感知、车路分析、车联网平台运营)和其他情形业务场景所列重要数据的,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数据出境实施流程,先通过数据识别再进行路径判定,然后实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数据出境实施流程图 《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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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昱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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