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拟携女赴美治病 资金来源不透露

来源:京华时报等

2013-07-16 08:34

昨日,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劳教所一案以唐慧胜诉告结。唐慧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自己想回到平静的生活,正在准备带女儿赴美治病。对于赴美资金来源,唐慧并未透露。

过去一年,除了自己被劳教一事外,唐慧仍在为三件事上访:一是女儿乐乐失踪案专案组负责人杨某某不作为问题;二是民警魏某某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问题;三是冷水滩看守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虚假立功证明的问题。去年8月,湖南省政法委专门成立了调查组,但至今没有公布调查进展,唐慧屡次催问也无结果,成为她的“心结”。

当记者问及会否继续上访,唐慧回答,只要两名疑犯死刑复核能下来就不上访。

在昨日的审判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判决永州劳教委支付唐慧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641.15元。对唐慧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的诉求,法院未予支持。

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劳教所昨日胜诉

打算带女儿赴美治病

记者:现在女儿怎么样?

唐慧:这个月在北京看了4天心理医生,效果不错,她没以前那么不开心了。但是短期内也看不出来。我打算过半年左右,带她去美国治病,我最大的心愿就是能把女儿的病治好(编者注:据21世纪经济报道,唐慧受访时说,她正在准备签证等,计划带女儿乐乐去美国治病,女儿的遭遇落下疾病导致终身不孕。她没有透露有关的费用来源,只是说“有好心人帮忙”)

记者:你微博上的“谢谢您们大家”是什么意思呢?

唐慧:我现在做点小生意,逐渐走上正轨。现在一切都过去了,我很想安安静静地生活。感谢那么多年来,关心、帮助过我的人!

两名疑犯死刑复核后就不上访

记者:对这个判决你怎么看?

唐慧:我觉得这是一个相对公平的判决。心里得到了一丝安慰,比永州中院的判决让我好受多了。这证明对我的劳教是错误的。从7月2日二审开庭,到今天等到最终判决结果,我度过了一段非常煎熬的时间。

记者:今天宣判后,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哭了。

唐慧:我很高兴,也想到了过去经历的辛酸。

记者:下一步打算呢?

唐慧:我好累,就是想好好休息。先不去想下一步的事情,多陪陪女儿。

记者:劳教案胜诉了,你现在最关心的问题是?

唐慧:我最关心我女儿案子里两个死刑复核的问题。

记者:还会上访吗?

唐慧:如果死刑复核能下来,我就不上访了。

记者:死刑复核下来,就是你要的最后的公正?

唐慧:我管它公不公正,反正死刑复核下来,我就过我自己的生活,就不想了。我想要回到正常的生活。

记者:在你看来什么是正常的生活?

唐慧:正常的生活就是脱离这些案子,远离上访、远离上诉,做我想做的事情。像以前一样,做我的生意,赚钱,把孩子培养好,过正常的家庭生活。

只有我快乐了女儿才能快乐,只有我放下女儿才能放下,为了孩子我也要回归正常生活。

判决书避谈劳教决定是否违法

终审判决书一方面认同劳教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而非违法,另一方面又称劳教决定不具法律效力。表述如此模棱两可,不少律师和专家也提出了疑问。原被告双方律师也都认为,此案在法律层面仍有很大的争议和探讨空间。

在二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论焦点集中在“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实施劳教是否违法”上。唐慧的律师认为,湖南省劳教委“撤销”了永州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这是对唐慧劳教违法性的直接根据。永州市劳教委则坚持认为,劳教决定被撤销是由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以及出于对唐慧女儿的人文关怀,并不违法,故不需赔偿。

昨天的终审判决认定,唐慧多次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对永州市劳教委的辩护予以支持,即湖南省劳教委的撤销决定的法定理由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目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根据永州市劳教委的答辩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我委的行为不违法,当然无需赔偿”。

然而,终审判决书随后提到,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后,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其撤销效力追溯至行政执法行为作出之日。故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的效力追溯至该决定作出之日。由此,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从作出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唐慧已经实施的9天劳教失去了法律依据。唐慧的索赔,依法应予支持。

唐慧律师:终审判决并不完美

唐慧的代理律师徐利平则直言不讳地说,虽然唐慧胜诉,但这份终审判决并不完美,在法理和逻辑上都解释不通,各种法规“相互杂糅”。徐利平分析,法官回避了劳教决定是否违法的问题,却在此情形下判唐慧胜诉,反映了其内部对此案判决十分为难。而法官裁定永州劳教委赔偿依据的是《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这一地方法规,“说明法官害怕引起内部反弹,借此堵住行政机关的嘴,以保护自身”。

劳教委律师:不违法就不应赔偿

从以上判决内容来看,法官一方面认同劳教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而非违法,另一方面又称劳教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表述如此模棱两可,不少律师和专家也提出了疑问。昨天,原被告双方律师也都认为,此案在法律层面仍有很大的争议和探讨的空间。

永州市劳教委的代理律师肖志雄表示,法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自己不方便对本案再加评价,“判了肯定有原因”。肖律师始终认为,上级部门撤销下级部门的行政行为,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的考量,“撤销并不代表违法”,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精神,不违法就不应赔偿。

(观察者网综合京华时报、新京报消息)

责任编辑:钟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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