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16岁初中生因传谣、煽动游行被刑拘 律师要求出示证据

来源:南方都市报等

2013-09-21 17:45

9月17日下午,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初三学生杨某被警方带走,杨某曾发微博质疑该县一名男子非正常死亡案件有内情。警方在后来的通报中称,他在微博、QQ空间发布虚假信息煽动民众游行,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发帖转载500次以上”,16岁的杨某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

媒体报道后,这名甘肃初中生的命运受到很多人关注。20日,杨父委托的辩护人王誓华律师告诉记者,他在了解案情后,打算为16岁的杨某作辩护。“即便杨某发布的微博被转发了500次,也不能认为就构成了犯罪,这要看微博信息与造成的后果是否有直接关联性。”王誓华表示,杨某还是未成年人,他会抓紧时间会见杨某,了解他发微博时的心理情况。

9月14日,社会闲散人员受杨某QQ空间信息误导,到案发现场聚集,引发严重混乱

警方发布:杨某散布谣言、煽动群众游行

昨天,张家川公安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9月12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川镇人民西路一KTV歌厅从业人员高某非正常死亡。在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为查明死因,多次要求家属配合尸检,均遭到死者家属无理拒绝。在高某死因未确定的情况下,杨某于9月14日中午在其微博、QQ空间发布所谓高某死亡真相误导群众,造谣发布‘警察与群众争执,殴打死者家属’、‘凶手警察早知道了’‘看来必须得游行了’等虚假信息煽动游行,导致高某系他杀的言论大量传播。”

“当日,部分社会闲散人员转载、浏览杨某QQ空间信息后听信误导,纠集数十人在案发现场呼喊口号,散布关于高某死因的虚假信息,致使案发现场数百群众聚集,交通堵塞,现场失控,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严重干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在死者家属的带领下持横幅到县行政中心闹访,后被我局劝离。为避免事态扩大升级,9月14日下午,我局决定依法对高某尸体强制尸检,并结合调查取证、现场勘查、尸体检验、调取相关视频资料等大量事实证据,确定高某系高坠致死,排除他杀。死因通报后,其家属对公安机关的结论无异议。但杨某仍于9月15日继续在其QQ空间、腾讯微博发布不实信息误导舆论。”

“杨某散布谣言、煽动群众游行,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同时给公安机关在处理高某非正常死亡一案过程中带来极大被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据此,我局依法对杨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并于9月17日将杨某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侦办之中。”

在此通报之前,当地政府还曾发布两篇通报。第一篇通报《张家川县集中打击整治网络造谣炒作行动成效显著》称,“县公安局按照公安部、省厅和市局关的安排部署,有效净化了网络社会环境。期间,网安大队精心组织、连续奋战、主动出击,迅速查处了几起网络造谣、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

第二篇通报《张家川县公安局关于对“9.12”高某死亡案的通报》结尾称,“对该案中利用网络平台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人员给予治安处罚(其中行政拘留1人,罚款5人),对情节严重,发帖转载500次以上的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关于杨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情况说明

辩护人说:警方需拿出煽动证据

名为“独立检察官2011”的新浪微博,贴出了杨某(网名“辉哥”)被抓之前发布的原帖,“辉哥”9月15日21时40分称:“钻石国际KTV(案发地)的法定代表人是张家川县人民法院的×××”,“试问小县城的法院×××的工资如何才能投资建起一个几百万的TKV”等等。记者通过联系杨某的父亲了解到,以上内容确实是杨某所发。

昨天下午,杨父委托了王誓华律师为杨某的辩护人。王律师表示,“在了解案情后,我打算为杨某作无罪辩护。”但因为忙,他没有透露辩护的法律依据和案情细节。

王誓华认为,杨某“看来必须得游行了”的说法,只不过是未成年人在思维不完善状态下的推测,充其量是表达这名初中生对这件事的看法,并非号召大家去游行,警方指称杨某煽动游行要拿出证据。

他表示,从目前网上披露的信息来看,杨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他将尽快赶赴甘肃张家川县,会见当事人,了解详细情况,对此案从法律上进行评估。

同时,王誓华表示,仅因为在网上发了几条帖子,就将杨某刑拘,会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心理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使他以后的性格变得偏执起来,对其一生的成长都是不利的。

被刑拘的杨某:关注国内时事新闻

杨辉是杨某给自己起的艺名,他的腾讯微博上给自己取名“辉哥”,户籍资料显示,杨某的出生日期为1997年5月。和县城里的很多男生一样,他喜欢玩网络游戏《英雄联盟》,也因贪玩挨过父亲的揍。

截至昨天上午,他发的关于KTV命案的微博的转发量为零。在微博中,杨某这样评价自己:“我抽烟,但不嗑药。我能喝酒,但不乱性。我崇尚暴力,但我很少打架。我人穷,但是不需要你的同情。我一身恶习,但我有自己的信仰。我长的不帅,但我会努力让自己善良。我不会给讨厌的人好脸,但我会真诚对待每个帮助过我的人。我要的不多,只要一个相伴一生的女人,和一帮能参加我的葬礼的兄弟。”

杨某的微博截图

南都报道称,杨某关注国内的时事新闻,曾因钓鱼岛问题和父亲辩论,他发帖说“全国各地最近命案频发,各位出门都多留点儿神!”他常常在网上爆粗口,但有时又会感叹“一个人坐在街边,那些残存的童年记忆浮现在脑中,突然有种想哭的感觉。”他说自己是个“没有心眼的人。”在同学的眼里,杨某性格“算是比较活泼。”

2013年9月12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川镇人民西路“钻石国际”KTV的工作人员高某死亡。当晚21时44分,杨某一小时内连续在QQ空间上发布两条“说说”:“唉,社会是如此的黑暗”、“要收心,更要端正态度。”

9月14日12时31分,杨某又在QQ空间中发布了一条“说说”:“社会难道真的这么黑暗吗?!张家川9.12杀人案,已经过去了三天两夜,警察依然不作为,各大媒体也不报道,案发现场的监控设施齐全,但是群众到现在也不知道真相,且警察多次与群众发生争执甚至殴打死者家属,无人出面承担责任,社会这是怎么了?难道说山西的那个小孩子被挖眼,各大媒体争相曝光,而这儿的杀人案却无人问津,天理何存?!逝者安息,我们定会为你讨还一个公道的。”

这条“说说”下附的图片显示,高某生前的工作单位被涂上“官官相护”等字样。目前,该内容已删,但朋友转载仍能显示,截至昨日11时4分被转发962次。

杨某17日下午在学校上课时被警方带走。 一名当地学生回忆,杨某被带走后,许多学生相互转告,删除了之前的微博。18日,当地警方来到张家川某学校进行对学生网络安全教育。

按照杨某在户口本上登记的年龄,他已满16周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仍是未成年人。

9月14日,社会闲散人员受杨某QQ空间信息误导,到案发现场聚集,引发严重混乱

杨某父亲:孩子发微博是出于一种正义感

杨某一家原住在张家川县胡川乡某村,小学二年级时,因父母在北京开了个拉面馆,他便跟父母来京读小学,直到初二时,因无法在京参加中考,转回张家川镇中学读书,爷爷奶奶则在县城内陪读。陪读住所条件简陋,只有一间卧室一张床,杨某晚上就和爷爷奶奶挤在一起。

今年暑假,杨某在父母的拉面馆里打工,作为奖励,父亲送给他一部4S手机,正是这部手机拍下了争议画面。8月下旬开学后,杨某上初三,在北京的父亲为督促他努力学习,为他定下了中考的目标:甘肃省的重点中学天水一中。

据杨父介绍,9月14日中午,杨某在微博发布消息称,“9•12案发后警方不作为,且多次与群众发生争执甚至殴打死者家属”。当晚,他再发微博,称“警方强行拘留死者家属,与群众发生冲突”。9月15日晚,杨某又发微博称,“钻石国际KTV(案发地)的法人代表是张家川县法院的副院长苏建”。

杨父称,杨某性格开朗,对社会没有一点仇视,发微博是出于一种正义感。“我儿子跟死者家属又不认识”,杨父强调称,游行是死者家属自愿发动的,与杨某无关。

张家川县法院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院没有叫苏建的副院长,KTV的法人代表是县法院一名副科级干警的妻子。

对于警方的指控,杨某的父亲杨牛胡认为,杨某发布这些消息之前,县城的许多居民都知道这些消息,都在传播,杨某并非这些信息的制造者。

他还提到,警方曾于9月18日在网上发布的通报中称,“死者家属主观臆断并利用他人炮制舆论散布死者高某系他人殴打致死并抛尸,以此误导群众,混淆视听,严重干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也能证明杨某并非谣言制造者。

杨牛胡称,他们家与死者高某家并无关系,虽然儿子发了微博“看来必须得游行了”,但并不能说明他儿子就是游行的组织者,“这件事(煽动游行)肯定有很多证人,等律师介入此事了解情况后,就会有一个真相”。

9月14日,社会闲散人员受杨某QQ空间信息误导,到案发现场聚集,引发严重混乱

专家看法:对一个初中生,应批评教育为主

记者就“初中生发帖被拘留”一事请教了刑辩专家毛立新律师。毛律师就案件其中的量刑问题提出了三点质疑:

第一,“转发500次以上”是司法解释对诽谤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不是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而当地警方称依法对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立案侦查,警方在法律适用上就是张冠李戴。

第二,该初中生在网络上“编发虚假信息”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必须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本案后果有那么严重吗?司法解释第五条里面第二款写道,犯罪涉及编造虚假信息其核心在于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危及到场所中其他公民的身体或其他方面的安全。就好比在电影院内假称有炸弹,造成观众混乱引发了踩踏事件的情况,而这件事未严重到按刑事案件追究。

第三,当地警方对法条的理解有弹性并有自由裁定权,而司法机关有进一步解释扩大的倾向,但从刑法原理上说,刑事诉讼法是最后的手段,刑诉案件处理中常提到“谦抑原则”,这是刑法定罪的基本原则,是指用最少量的刑法取得最大的刑法效果。立法机关只有在该法规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法的其他使用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毛立新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后在微博上表示:“对一个初中生,应批评教育为主,至多治安处罚,动辄刑罚伺候,刑法的谦抑精神何在?”

观察者网综合南方都市报、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新京报等报道

责任编辑:梁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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