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绪回:李某某案的另一场隐蔽审判

来源:观察者网

2013-10-09 10:56

唐绪回

唐绪回作者

律师,法学硕士

2013年9月26日,众声喧哗长达7个月的李某某案出来了一审判决。因为是未成年人案件,法院仅仅公开了部分案情。就在同一天,南方一家著名媒体刊登题为“夜半酒吧里发生了什么——李某某涉嫌强奸案8小时案情全程还原”的调查报道,其细节之丰富远远超过法院公布内容。在其编者按中,这家媒体声称,因为“此案涉及未成年人和当事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审理。正因如此,我们延至宣判当日推出有关案情的报道。但出于维护各自权益的目的,当事双方律师在此之前均已公布代理词或辩护词,并持续接受媒体采访、透露相关案情。经记者查证比对,当事双方均选择性发布信息对案件进行诠释,案件关注度逐次升级背后,有混淆信息的痕迹。回到案件事实,就显得尤其必要。”

这段编者按放在李某某案的舆论场中毫无疑问是理性的,如果在更早的时间,尤其是网络舆论在李某某案中呈现一面倒的情形时,这段话和这份报道能通过这样一家有全国影响力的媒体公之于众,对于克制公众的简单消费或情绪发泄的心态,无疑有促进作用。然而,该报道发布的日期在宣判当日,这固然可能是巧合,但依然耐人寻味。如果我们忽略种种修辞,这就意味着在26日当天,李某某等人实际上接受了两次宣判,一次来自法院,一次来自媒体。

比较这两份“判决”,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和法院相比,这家著名媒体报道对5名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及酒吧方关系的描述比判决书更为复杂。因为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判决只公布了法院认定的被告人强迫被害人与之发生性关系,期间使用了暴力等关乎定罪量刑的相关事实,而这家媒体则通过大量细节报道暗示了本案和一般强奸案的诸多不同之处——概括而言,这些细节交替印证了5名被告人行为或构成嫖娼或构成强奸,性质始终在两者之间徘徊。因为有多份口供以及视频资料的印证,我们基本上能肯定报道所描述案情的真实性。然而,这种“真实”对于司法判决意味着什么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回应一下相关说法。可能有读者认为,不论对司法判决会有何种影响,既然相关细节都是真实的,媒体报道对于公众更加全面理解这一案件,具有积极作用。但,问题首先是,公众的无限知情权在这样一个未成年人案件中是否适用?其次,这个说法暗含了这样一个比较:法院的判决简单粗暴,远没有媒体报道细致认真。但这是一个公正的评价吗?我们知道,李某某律师做的是无罪辩护,他们也有阅卷权利,从常识可知,那些能够证明李某某行为仅构成嫖娼的细节一定是其辩护的突破口,作为辩护人,他们和控方之间也一定会就这些细节展开辩论。至于如何认定这些细节,最终作出判断则有赖于法官。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信赖法庭维持了基本的程序正义,那么媒体报道中所体现出来的细节在法庭上已经被充分辩论并最终形成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只是,出于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法院向公众公开的判决中隐去了相关细节。而这一点却被媒体利用大做文章。想想之前的薄熙来案,庭审细节事无巨细都被公开,媒体还有“还原事实”的余地吗?更令人遗憾的是,媒体还不像法院那样负有说明这些事实的义务。众所周知,法庭在查明真相的过程中必然会“裁剪”事实,但法庭采信哪些证据,总需要给出理由,而媒体尽可以按照自己需要叙述“真相”,却不负有丝毫责任,更不会像法院那样,还有二审的约束。千言万语一句话:查明事实并认定案情是法院的职责,媒体为什么要做本该由法院做的事情?

这家媒体在其编者按中称,“公众对于此案的关注已延伸到多个维度,包括律师职业伦理、未成年人保护等等,尤为重要的讨论则是民意、舆论与司法的关系。要厘清上述命题,其先决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案件事实本身。”这是一个巧妙的说法。在司法程序中,查明事实是判决基础,其目的也是为了公正判决,但在这里,事实被赋予了其他“功能”:用以厘清诸多命题。然而,这篇报道一经发出,其首先起到的功能就是印证判决的正当性而不是其他

至此我们可以回答上面提出来的问题——这份报道对司法判决意味着什么?答案不言自明——关注这一案件的许多普通读者并不那么容易理解相关事实在法律上如何被认定,但他们透过自己的生活经验,很轻易就能读出这些复杂细节的弦外之音。生活经验在这个案件的公众判断中有着格外重要的作用。《南方周末》原评论员“五岳散人”早在7月份就曾在微博上称,因为了解很多酒吧兼职提供“出台”服务,导致其对被告人涉嫌强奸的判断变得谨慎。对大部分普通读者来说,问题是一样的——既然5名被告人行为中有可以印证嫖娼的细节,反过来,法院的定罪必然增加了几分可疑。法院到底是在什么力量推动下作出这样一个判决?疑问自然而然,答案也是呼之欲出——“夜半酒吧在此案中的角色,仍未进入公安与司法机关的视野,”(同样出自该报道编者按)。这是质疑司法判决的清晰有力表达。

简而言之,媒体报道在未经司法程序,包括质证、辩论等,就把这些所谓“事实”抛出,其实际效果不过是在律师之外,再一次把水搅浑。如果说,因为其报道和宣判同一天公布,这家媒体无法预测法院会以何种方式公开判决,难言其目的究竟,那么,南方另一家著名财经媒体在宣判次日所做题为“原始材料‘开口’:还原李某某案8小时”报道,其目的就再明确不过了。两家媒体报道标题相似,所称报道目的也高度一致,至于报道内容,更是如出一辙,都是一个劲把案情往复杂里说,而其效果,在案件已经宣判的情况下,当然是再一次勾起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之所以说“再一次”,是因为在7个月众声喧哗中,正是媒体在不断渲染李某某等人身份,用各种刺激性标题暗示公众“特权正在影响司法”。现在则从另一个方向,再次引起猜想。有熟悉媒体运作的人士形容这番左右开弓的行为是“起钉子”。有过经验的人都知道,钉在木板或墙上的钉子,在不能直接拔掉的情况下,最有效的动作就是左边敲打几下,再从右边敲几下,让其不断晃动,最终钉子就会松动,从而被拔出。

起钉子,这在之前的唐慧案中表现更加典型。

 

 
2013年8月1日,在唐慧申请国家赔偿的行政诉讼二审胜诉,相关争论趋于平静时,也是上面所提南方著名媒体推出调查报道“什么造就了唐慧?”以及“唐慧赢了,法治赢了吗?”让所有人大跌眼镜的是,这组报道描述了一个从未见之于媒体的唐慧新形象。她造谣涉案买淫场所的后台是公安局政委,静坐绝食“以死相逼”,在永州中院刑庭庭长办公室吃住18天,甚至在法庭上就要冲上前去殴打被告辩护律师。当然,颠覆唐慧形象仅仅是手段。这家媒体称,通过梳理唐慧案,发现“从立案到审判,每道程序都不合常规。2012年6月5日湖南高院的终审结果是:两个死刑,两个无期徒刑,一个15年有期徒刑。多名受访刑法学者均认为,如此重判实属罕见。”

又是“理性之语”!司法机关再次中枪!但不应该忘记的是,在去年8月,唐慧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永州劳教委决定对其处以劳教,旋即又迫于舆论压力将决定撤消后,正是这家媒体曾推出报道“唐慧,被劳教的上访妈妈”。这篇报道对“如此重判实属罕见”不置一词,倒是聚焦于“上访妈妈”这个形象上。不得不承认,这个形象的塑造非常成功,很快转化为强大的舆论攻势。在媒体一片讨伐的氛围中,唐慧不依不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永州劳教委向其道歉并作赔偿。永州中院对唐慧要求不予支持,但今年7月15日,湖南高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永州劳教委赔偿唐慧。

还有云南的李昌奎强奸杀人案。一审判处死刑后,云南高院出于所谓减少死刑的先进理念,二审判处李昌奎死缓。但对这个判决,不仅受害人家属不满,一些媒体同样不满,怀疑云南高院是不是徇私舞弊、暗箱操作。在舆论压力下,已经生效的二审判决最终被撤销,通过再审,云南高院又改判李昌奎死刑。不出所料,这番改判又再次被批评。一向和南方媒体站在一起的法学教授贺卫方在接受采访时称,“死刑废除可以从药家鑫案开始,也可从李昌奎案开……也许云南省高院的行为是鲁莽了一点,意识超前了一点。”也就是说,贺教授认为,虽然云南高院的原二审判决有误,但出于维护司法独立,防止司法反复无常,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威严,因此建议不再改判,维持二审判决。然而,正如其同事苏力教授的犀利评价,贺教授在李昌奎案是这番表态,但到了聂树斌案,又变身最积极要求河北高院改判。聂树斌案最终没有改判,媒体的批评声,关心的读者想必还言犹在耳吧。

近几年来,有太多这样的案例。摇摆不定的司法机关顺从地配合媒体上演了一出出好戏。刚卖了个乖讨了个好,不想又是一耳光——你的“法治”立场呢?

媒体真的要“法治”?

唐慧案中,几名被告受到了比一般情形下更为严厉的处罚,可曾有媒体就法院判罚是否过重做过讨论?永州劳教委面对不断滋事的唐慧,执行国家法律,其决定可曾得到媒体一丝一毫尊重?李某某案中,法院出于保护隐私,隐去大部分案情,媒体以“还原事实”名义,大肆讨论案情复杂也是尊重“法治”?在法院已经宣判的情况下,罔顾司法程序,对李某某等人再度“审判”也称得上讲“法治”?聂树斌案中,检察机关出示各种证据,证明“王书金是石家庄西郊枪击案杀人案凶手”说法证据不足,一些媒体这时候不管过去他们一向主张的“疑罪从无”,一心要为王书金捞到这个罪名,这也是“法治”精神体现?更近如夏俊峰案,历经4年最后被执行死刑,沈阳中院和最高法相继解释案情,媒体上“正当防卫”说仍然甚嚣尘上。

媒体到底要什么样的“法治”?

诚如上述南方媒体在李某某案报道的编者按中所言,公众对于该案的关注已延伸到多个维度,包括律师职业伦理等等,尤为重要的讨论则是民意、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据悉,北京市律协已经对李某某案中律师的不当行为展开调查。而舆论与司法的关系则是各国都会面临的问题。观察者网的两位专栏作家游天龙冷哲此前已经就美国的情况做过深入讨论。但在我看来,中国当下舆论和司法的问题和别国有所不同——一些媒体人对司法的干预并不仅仅及于具体当事人的命运,而是要在根本上动摇现行司法体制,以它们的“法治”取代当下的“法治”。试问,在这个目的之下,司法机关就算再如何乖巧讨好媒体,又如何能满足其要求呢?一味讨好,不被左右打脸才怪!

在今年5月底的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曾表示,法院要自觉主动地适应媒体舆论新发展新变化对人民法院工作,特别是对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法院工作与时俱进是好事,但对于媒体的“新要求新期待”,仍然须坚持以我为主,以法律为准绳,庶几可免打脸之耻。

责任编辑:梁哲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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