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绪回:记者收受50万元震惊之余

来源:观察者网

2013-10-26 13:03

唐绪回

唐绪回作者

律师,法学硕士

今天,10月26日,是中国新闻史上最黑暗的日子之一。

一早,打开央视新闻,《新快报》记者陈永洲看守所认罪忏悔的新闻赫然前列,他向长沙警方爽快供述了收受50万元发布抹黑上市公司中联重科不实报道的事实。

相信关注此事广大读者与笔者一样,闻之震惊色变。

50万,一个年轻一线记者5年的全部收入未必能达到。而此前几天,这家报纸以中国新闻史上罕见的头版头条通栏粗黑大标题“请放人”为题,发表情绪激昂的“救人”社论,为被抓的陈记者吁情,被喻为“头版战书”而必将载入中国新闻史册,全国各大新闻网站无不以要闻转载刊出,将此事件激为全国舆论焦点,全国记协也出面向长沙警方施以压力,让无数善良的人们为陈记者的命运悬心担忧。

但是今天,陈记者承认了收受50万元,我们震惊了;他竟不采不写就发了别人的抹黑稿件,我们震惊了;该报编辑部不作核实如此轻率刊出负面新闻,我们震惊了;记者一纸虚构报道造成这么多普通股民这么大金钱损失,我们震惊了;一向与黑暗势力斗争、呼唤法治与道德、甚至是今天我们这个社会最后的正义化身的新闻工作者,他竟然在看守所光着头忏悔,我们震惊了!

接下来,警方当会按照陈永洲提供的线索,找出其背后提供稿件和钱财的单位或个人。《新快报》方面,想必也不会再作出头版要求放人的事情。不过,这几天围绕“头版要求放人”产生了几个有争议的问题,仍然在震惊之余作一点反思。

首先是“先抓后审”的问题。

在《新快报》第一次头版要求放人的当天,新华社就对事件做了报道,其中采访了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曾任广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席的范以锦。范教授表示,判断新闻报道失实与否,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非所有的报道失实都等同于“损害商业信誉”。至于怀疑陈永洲“本身也有问题”,这属于偷换概念,如果警方掌握了陈永洲涉嫌敲诈勒索或受贿的证据,应使用这两个罪名刑拘他,而不能“先抓后审”。

这个批评也被《新快报》及其他媒体和个人微博所引用,引起不少争议。笔者认为,尽管范教授作为资深媒体人,在判断新闻报道失实与否的问题上有丰富经验,但在理解法律问题时可能存在偏差。

分两点来说。

第一,“先抓后审”并不意味着有罪推定。刑事诉讼的程序,就是警方在掌握一定证据的情况下,立案侦查,符合条件的再羁押嫌疑人并从中获得更多线索。当然,这并不意味所有被羁押的嫌疑人都会被最终证明有罪,这仍然有待于检察院审查起诉及法院庭审质证。如果嫌疑人最终被证明无罪甚至在侦查或起诉阶段就被释放的,仍然是刑事诉讼的题中之义。被羁押的嫌疑人事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陈永洲的供述也验证了这一程序的合理性。

第二,范教授提出,即使警方掌握了陈永洲涉嫌敲诈勒索或受贿的证据,应使用这两个罪名刑拘他。这个问题涉及到警方刑拘陈永洲所用立案事由。警方认定陈永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这个罪名在《刑法》中是这样规定的: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个人可以构成这一罪名。而且据媒体报道,中联重科报案是因为“新快报对于共同机械行业长期只关注中联重科一家,十几篇报道一篇比一篇厉害,把中联重科股价从十几块钱最低打到4块多,股民和投资人遭受重大的损失。”因此,警方以“损害商业信誉罪”拘留陈永洲,是符合法律程序的,至于受贿或敲诈勒索,并非中联重科报案事由,警方当时也未必掌握相关证据。

其次,陈永洲的职务行为是否可以令其免责?

《新快报》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称陈永洲报道中联重科属于职务行为,“如果陈永洲报道有问题,我们非常欢迎中联重科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跟我们交涉。可以和我们打官司,如果官司输了,我们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该关门我们就关门。”

这个说法在法律上如何理解呢?

上面引用法条的时候,我们提出个人可以构成这一罪名,按照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该罪。《刑法》规定单位犯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之前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证据充分,《新快报》及陈永洲本人可能同时构成该罪。长沙警方从调查陈永洲本人入手,在程序上并无问题。“职务行为”不意味着警方不能调查直接行为人。

从陈永洲的供述来看,他收受他人钱财,发布不实报道,且一发就是十几篇,不得不让人疑惑《新快报》内部审核是否过于松懈或是有其他隐情。陈永洲说希望新闻从业者以自己为戒,这话没错,《新快报》尤其要听。

再次,《新快报》头版要求放人是符合法治精神的做法吗?

当天《新快报》头版社评一出,迅速登上新闻门户网站首页,更是赢得微博上众V不少喝彩。称自己“二两穷骨头还是有的”,再以“言论自由”之名要求警方放人,不得不承认,这在当下中国没有理由不获得称赞。但《新快报》祭出“言论自由”大旗的同时,大概忘了还有法治以及报纸作为“公器”的神圣性。

自己的员工被警方带走,报社为之做点事情,这是应该的。但报纸因其公共性而享有巨大影响力,以整个头版为自己涉嫌犯罪的员工背书,已经失去了报纸之为报纸的品格。退一步来说,即使报社想为员工证清白,也可以罗列报道事实、采访依据,以专业和证据来说,而非一味煽情。

更不要忘了还有法治。涉嫌犯罪被警方拘留后,家人或单位按照程序聘请专业律师或者有些律师会不请自到,甚至“死磕”而来,都不失为一种可行做法,从普通小贩如沈阳夏俊峰到被媒体爆炒的“贵胄子弟”李某某,虽然律师不怎么样,甚至有可能坑了当事人,但结果也都在公众预期中,甚至可以说符合了法治的要求。

《新快报》是广州有名都市报,实力不俗,为员工聘请律师当非难事。据报道,报社负责人也曾提出要聘请“敢言善辩”律师,这个思路是对的,但也善意提醒这位委托人,不要所托非人。

最后是一个小问题,跨省刑拘。

“跨省”是个网络用词,能反映出部分网民对某些黑暗情形的不满情绪,但它终究不是一个有清晰法律内涵和外延的用词。只要我们还是一个国家,跨省乃至追凶千里,就会一直存在。据报道,长沙警方抓捕陈永洲时,通知了广州警方并得到对方配合,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再正常不过的一件事情,本不至于成为一个话题的。

总而言之,员工拿钱发文损害他人名誉,报社还头版要求放人除了反映当下的新闻伦理亟需得到关注外,还反映出一个老但又很突出的问题:喜欢呼吁法治的媒体常常自己不遵守法治。陈永洲在看守所中说,如果还有重新做新闻人的机会,他一定会遵守新闻的基本操守,公正、真实、客观、全面去报道新闻。

这些要求陈永洲或他的领导平时想必也会提到,但可惜陈永洲没有说到做到。这是一个令全中国新闻人蒙羞的极为惨痛的教训。

责任编辑:关一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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