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绪回:“掏鸟窝”这事儿,媒体这次干的比干预司法还坏

来源:观察者网

2015-12-10 08:17

唐绪回

唐绪回作者

律师,法学硕士

大学生小闫掏鸟窝被判10年,相信大家对这事都不陌生了。这个案件当地法院已经走完了终审程序,且维持一审判决。在犯事者家人递交申请材料,试图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之际,媒体通过剪裁事实,包装犯事者形象,引起舆论关注,从而向司法施压的目的昭然若揭,观察者网的评论文章,以及部分网友的留言,都已经充分认识到这一点。

媒体这次的手法,和之前若干案件一般,首先在身份上做文章——放暑假在家的大学生——联想力丰富的读者是不是想到了小时候邻居家的白衬衣大哥哥,同情已难遏制。身份是特别重要的信息,相信不少人还记得“杀人者妈妈”这样的标题。此前媒体干预司法的几个典型案例,如唐慧案、夏俊峰案,当事者的单亲妈妈和小贩身份也被特意渲染。回到本案,如果大家知道这位小闫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在网上做过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交易的生意人呢?同情至少要去掉一半。

身份之外,就是剪裁、混淆事实。媒体报道称,小闫和朋友发现村外的树上有鸟,就一窝掏了12只下来。掏鸟窝,农村长大的淘气孩子,十有八九干过的勾当,仿佛小闫不过偶发童趣,无辜遭受惩罚,读者快要义愤填膺了。但慢着,许多网友已经指出,一窝掏出12只燕隼的可能性很低,小闫至少要掏好几窝,绝不是偶发童趣。当地法院大概对燕隼生活习性不是很了解,判决书关于这一情节含糊带过。如果本案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这一事实应该予以查清。

所谓混淆事实,就是故意混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鸟这一日常概念。鸟是常见的,捕猎几只鸟就要判刑10年,足够让读者瞠目结舌了,但如果说明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燕隼呢?电影《无人区》里几个人不惜为之拼命的隼呢?

电影《无人区》黄渤扮演的盗猎者就用鸟做诱饵抓住了一只隼。他对抓住他的警察说,隼能卖100万。

当然不能说,说了还能达到目的吗?

但是很可惜,媒体这次选错了案件,恐怕要失手。在法院判决书提供的少量信息之外,很多网友自发补充了关于燕隼的信息、小闫在百度贴吧的发言记录。正如有人指出的,“舆论没有那么好骗了”。

你以为事情到这里结束了,可以得胜回朝?图样图森破。尽管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但还是有媒体忍不住要质疑,比如某晚报的评论,扭扭捏捏,那意思还是觉得判重了,同时嗔怪有关部门普法不够。还有部分网友情难自禁拿贪官污吏说事儿,贪污那么多还不到10年呢,凭什么?

凭白纸黑字的成文法,行不行?我知道这么说,一定很多人要说我死硬教条。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本来是法治所能培育的诸般美德之一。在这个案件中,小闫及其朋友的行为构成“情节特别严重”,量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考虑到小闫和朋友归案后态度较好,所以对小闫的判罚,已经属于同档量刑中的“从轻”了。但许多网民似乎天性不喜欢一切依照法律,总要按照自己的喜恶上下浮动,身为法律人的一员,坦白说对此不是很以为然。但我们彼此互不喜欢,却不得不一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那对于看似“中国特色”的思维习惯,也不能不认真对待,就多说几句。

贪官污吏的事儿,我们都知道,这是关心政治的一部分网友们的心病,讲什么都要往上扯一下,贪官污吏不抓干净,不重重处罚,干其他事总是不痛快。但是,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也不能全是反腐的事情,“老虎”要打,真老虎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对于我们这些普通人来说,当然算不上什么大事,但它同样是国家治理的一部分,不管你喜不喜欢。

所以最大的问题,可能出在感觉上——几只燕隼的生命和一个小伙子的大好年华的强烈对比。我说“强烈”,那是顺着部分网友、媒体评论的认知。这个认知,源远流长,孔夫子就曾“问人不问马”。以人为贵,也算得上是我们的优良传统。但这种感觉、认知,不适用于所有人,如果换一个终身致力于野生动物保护的人,也许他会觉得几只燕隼的生命比一个小伙子的青春更重要。换句话说,我们每个人的感情寄托范围有限,距离远了,感觉就淡了。相较几只野生动物,毫无疑问,我们这些普通人会对一个大学生的青春年华更能感同身受。但这样的感受能进入到司法判断吗?有网友的反击很犀利:“有的人看到猫猫狗狗被虐,就恨不能对虐待者杀之而后快,现在这些燕隼连命都送了,却得不到和猫狗一样的同情。”

不论是我们这些普通人的感觉,或者爱狗人士的狂热,还是护鸟人的情感寄托,都是以自身为中心,由近及远,感情慢慢变淡,导致有的地方存在交集,有的地方不存在。在涉及到公共事务的处理上,不论以何者的感觉为依据,如果落在没有交集的地方,结果都必定会引发争论和冲突。而在今天特别多元的社会中,各个群体的感觉更为破碎,难达统一,某种感觉就更难成为处理公共事务的依据了。

在这样的处境中,法律本来可以成为一种尺度。因为法律毕竟由权威机关制定,在行为之前已经颁布。正如犹太人夏洛克的信仰和安东尼奥一众基督徒不同,他不认同基督徒的习俗,但他遵从威尼斯法律。法律为色彩斑斓的威尼斯提供了共同生活的依据。而正是在这个地方,我们看到了目前媒体报道或评论的最为可叹之处,作为公器,不仅没有小心翼翼守护仅有的共同生活的依据,反而自以为高明,处处质疑,一点点瓦解。这种破坏比起对司法的一次干预,影响更恶劣也更深远。

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本身并不足以构成不言自明的尺度,不论是人为的倡导,还是其他方式的培育,都需要超越法律之外的工作。正如《威尼斯商人》的剧情所暗示的,问题最后得到解决的突破口固然在于法律,但其方式却是超越法律的,作为威尼斯法律的解释者,鲍西娅来自威尼斯之外。就本次事件而言,超越法律之外的,就是媒体的报道和评论,给读者怎样的法治引导,取决于媒体的立场和水平。媒体不忘批评政府普法不够,却不该忘了,自身所担负的“普法”责任更为任重而道远。

我知道说了这么多,肯定还是有人为小闫感到惋惜,最后再累赘两句。小闫的案子有可能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前面说到,以人为贵是我们的传统,小闫归案后态度较好,法律是不是可以给这样的人一丝宽容呢?答案是有的。《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也就是说,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小闫可以再轻判一些,入狱后如果表现的好,最多可以减刑一半,人生还有机会。这是法律的仁慈,司法机关不应忘记,我们的媒体,可以宣扬这份仁慈,但请不要再越俎代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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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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