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玮:矫正罪错孩子,中国该“与国际接轨”吗?

来源:观察者网

2022-06-01 07:34

左玮

左玮作者

真写稿,写真稿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左玮】

2021年6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实施。备受关注的修改内容包括: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偏常行为分级干预矫治、完善专门教育等。本文采写的故事,便与此息息相关。

01

提起未成年人犯罪,H省某检察院的刘检察官五味杂陈。“如果某天深夜你忽然接到电话说,你一直觉得很乖巧的孩子溜出去了,稀里糊涂涉入了命案。作为父母有何感想?”

在刘检察官办理的一个案件中,“A大哥”和“B大哥”在抖音对骂、进而约架。A团伙到达指定地点,B没有赴约,碰巧C团伙深夜在街上游荡路过此处,双方遂爆发冲突。

回忆起命案现场,刘检察官说:“刚满18岁的所谓‘老大’持刀赴约,叫来了一群未成年‘小弟’。到案时,我问他们,知道出人命了吗?他们哇的一声,吓得哭成了一团。”

此次惨案,最终以C团伙一死两伤,A团伙一人无期、数人有期徒刑的结局收场。这是触及红线的代价,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或许也是一种挽救。

刘检察官对我说:“这群‘小弟’中,有逞匹夫之勇或硬着头皮上的,有觉得‘帮派火拼’很酷,一时好奇就跟风掺和的。但不管原因是什么,他们如果没有被抓获,未来更歧途难返。”

国家统计局《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显示,近10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大幅降低。但同时,大量案件集中在原限制刑事责任年龄段的14岁前后,低龄化趋势明显。

除了低龄化,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突发性和随意性暴力犯罪突出”、“结伙犯罪现象增多”、“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占比高”等特点。

《少年犯》剧照

问题孩子产生的根源在哪儿?

首先从内部原因来看:

未成年人生理发育及心理成长的矛盾。如今12—17岁未成年人生理机能已接近成年人,心理发育却相对滞后。

2020年,C市一中学生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入狱。办案人员告诉我:“他是班干部,在课间批评一位调皮闹事的同学时,两人从口角演变为打斗。他情绪失控、拿起锐器刺向受害者,正好贯穿了对方的颈动脉。”

不稳定性是未成年人典型特征之一。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专家宗春山说:“大脑中有个器官叫前额叶,对人的行为起到一个判断和刹车作用。未成年人的前额叶发育不完全,容易被情绪影响走极端。”

再看看外部原因:

家庭及学校教育缺失至关重要。

在2020年被执行收监的孩子中,刚满14岁的小德令文检察官印象深刻。

“两个少年抢劫了司机并开走了出租车,没几天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让人气愤的是,小德抢劫后将车开到父亲那里,父亲明知是非法所得,却把车胎换了让儿子赶快开到临市销赃。

有关部门后来在调查取证中得知,小德幼年被父亲过继给朋友抚养。早在小德7岁的时候,养父便强迫他盗窃。检察官气极反笑:“孩子去找生父求助,他生父知道后不仅不制止,反而觉得未成年人盗窃隐蔽又方便,也加入了!”

在最高法2018年公布的新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初中生占比68%、农村户籍发案率超80%。结合最高检公布的“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占比超一半”,可以明显地看出:在义务教育相对薄弱、父母监管不到位的留守/流动儿童密集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率更高。

关爱留守儿童行动:志愿者为留守儿童穿上温暖的羽绒服。(新华网资料图)

社会化过程出现偏差,也是一个关键因素。

未成年人社会化原本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但我国正处在深刻的社会转型期,伦理道德在多元导向下遭受前所未有的冲击。未成年人接触新事物的意识增强、途径增多,风险也日益增大。司法大数据发现,2017年起,未成年刑事案件中与网络相关的案例已超总量的10%,且在逐年上升。

“一些男孩在网上接触色情内容,一时冲动就会在身边寻找犯罪目标。如果没有找到,或被发现后成年人及时隔绝了不良刺激,偏差行为没多久就能矫正。但是如果!恰好!他找到犯罪目标和时机了呢?那毁灭的可能不止一两个家庭。”

受访警察叹了口气,“遗憾的是,一些父母不仅没有隔绝孩子与不良信息,反而让手机替代了家庭陪伴和教育。”

02

人大常委会委员汪鸿雁曾表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旧法要么做不入罪处理,要么就是重罪,没有中间过渡的教育矫治手段。因此,被入罪处理的未成年人矫治效果不佳,也使一些本应接受矫治的孩子钻了空子,从旷课、逃学、打架等不良行为逐渐升级到违法犯罪。

完善未成年人专门矫治体系刻不容缓。

与成年人不同,未成年人矫正方针是“教育、感化和挽救”,旨在通过“家庭管教”和“国家专门教育”有机结合的方式,对“问题孩子”予以帮扶、惩戒和必要的治疗。

首先来说家庭管教。

文检察官以辖区内一典型案例(以下简称13少年案),为我进行说明:

“去年,一个孩子在放学路上,被一群问题少年索要‘保护费’。第二天孩子在父亲的陪同下上学,在路上又遇到了那群孩子。孩子父亲怒斥他们,却遭抢劫并被打成骨折。”

公安机关很快破获了这起抢劫和故意伤害案。涉案孩子共14名,除去受害学生,真正实施抢劫或故意伤害的未成年人7名,跟风加入“帮派”的未成年人6名。

“近年来,因低龄未成年人极端恶性事件的报导及媒体渲染,加之民众对安全需求的上升和对不法行为耐受力的下降,很多民众恨不得所有‘熊孩子’皆一刀切严惩。作为国家机关,须对民众舆情做出回应,但也不能被民意裹挟。”

根据涉案情况,司法机关依法进行了分级处理。

对该团伙中“跟风混社会”(抽烟喝酒、旷课混网吧)但未参与抢劫伤害或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不良行为”进行干预;对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法但情节较轻的,处以“行政拘留不予执行”,按“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干预。

这些孩子,皆责令家长和学校严加管教,未成年人及家属也须接受公检法机关和心理服务中心的“亲职教育指导”和“心理矫正指导”。

家庭管教,适用对象多为不满16周岁且罪错较轻(违反治安管理法但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由于该年龄段对家庭的依附性很强,原则上不应脱离家庭环境、需要在亲人配合下干预。

“虽然网民爱调侃‘熊孩子必有熊家长’,对家庭管教效果持消极态度。但实际上很多监护人被孩子不良行为惊醒后,会深刻反省也很配合公检法人员进行矫治。”

但家庭管教依靠于监护人的道德、意愿和能力,这种相对“柔和”的处理方式缺乏威慑和强制力,致使少部分未成年人成为累犯,最终引发恶性事件。

恶性事件的影响力会放大“幸存者偏差”,因此许多网民也将《未成年人保护法》调侃为“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法”、“祖国食人花的免罚金牌”。

同时,这也误导了部分未成年人,使其有恃无恐。现实中不乏未成年人被警察抓捕时,叫嚣“我是未成年人管不到我”、“我不满14杀人也不犯法”。

《隐秘的角落》剧照

03

矫正严重的越轨行为,仅靠家庭管教是不够的。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当家庭不能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时,国家则会依法承担。

国家专门教育,也是本文的重点。

专门教育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兼具惩戒和教育的双重性质,具有强制性。如何将罪错未成年人转化为无害社会人,不仅是防控犯罪的重点难点,也是法律修订和未来一系列举措的核心。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订首次明确了专门教育的法律地位。而此前多年,专门教育不管是在办学规模还是教育方式上,都呈现出“阵地萎缩”的态势。一位监察委员对我说:“几十年来,天平越发倾斜。法学界,‘福利主义’常常把‘教惩并重主义’打得节节败退。”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性矫正刑罚。是“所有在社会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包括缓刑、暂时释放、阳光中途之家和工读学校等。

文检察官继续以“13少年案”举例:

此案中,一位在校高中生被处以“附条件不起诉”。

“因为处在升学的关键期,我们没有立即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设立了一年考察期。如在考察期内,他完成同被害者家庭及检察机关约定的义务,积极履行应承担的责任,行动及结果足以证实其真心悔罪,我们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对孩子及家长很有威慑力,整体效果良好。”

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11376人,考验期间因违反相关规定或者重新犯罪被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人数为286人、占总数的2.51%。

“好女不刷单、好男不裸聊。”反诈民警说道。H省某地,5名未成年人借裸聊之名诈骗成年男子。落网后,针对5人均系高三学生且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依托帮教机构对他们进行督查考察。去年高考,5人全部考上大学,其中3人被重点大学录取。

文检察官也向我展示了他们在2020年经手的此类资料。在考察期结束并撤销起诉的几位孩子中,一名此前犯盗窃罪的孩子发奋考上了我国顶级学府,一名被某科技院校录取,还有一名在国家某赛事上获得第二名,拿到领域头部证书。

在翻看这些孩子的资料时,文检察官难得露出了笑颜。“我们真的是追在他们几个屁股后面又当爹又当妈,当然最关键的还是父母们的积极补救,以及学校和民众的合力。”

“民众是明事理的,对孩子也有‘迷途知返’的期望。但如果有知情居民或受害者亲属,反对‘问题孩子’出现在自己生活环境中,如何协调双方矛盾呢?”

“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在新法中的顶格设计层面,完善了工读学校的闭环模式。”文检察官解释,“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双向保护原则’。简而言之,既要保护受害者及社会大众、也要保护施害者。但如何兼顾两者权益并保证秩序与公正,是各国所面对的一致难题,也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两派长期争论的焦点。”

工读学校,是矫治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学校。实行准军事化、分级分类小班化和24小时寄宿制管理。除了学习文化知识,更为严格的法制道德教育、劳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及针对个体开设的心理矫正课,都是区别于普通学校的特点。

“工读学校限制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但也与外界进行了连接。比如周末父母可以把孩子接回家。这种模式,较能平衡双方诉求,部分城市试点结果也喜人。”

文检察官话锋一转:“但要让类似广州、上海、遂宁等地工读学校的闭环模式在全国推广,还需要克服很多困难。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我市就没有一所合格的工读学校。在13少年案中,14岁的问题少年头目,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交由司法所矫正。如果他能入读工读学校、矫治就能事半功倍。”

此外,在本次修订中,此前俗称少管所的“收容教育”虽退出历史舞台,但其措施并入了专门教育体系并将得到进一步完善。例如,此前收教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期限一般1至3年。在2019年大连13岁男孩蔡某杀害10岁女童的案件中,蔡某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只被收容教养三年,引发民众的强烈不满。修订后,此类情况不再采用“收容教养”概念,不再局限于1-3年。

监禁矫正

监禁是剥夺犯罪人员人身自由并关押于监管场所的矫正方式。 “理论结合长期司法实践来看,未成年人的监禁矫正需要慎之又慎。”检察院告诉我,“过往数据表明,很多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在非监禁环境中是可以矫正的,但在监禁刑的执行过程中,反而为社会人为制造出了一批罪犯。”

“在我印象中,监禁是最强有力的手段,怎会反而人为制造出了罪犯?”

“在未检长期统计中发现,未成年人可塑性极强,改过并回归社会的概率远大于其他群体。但入监服刑是强化未成年人‘罪犯’标签的过程,诱发大量未成年人产生自毁和自暴自弃倾向。另外,偏差程度不一、年龄各异的未成年人集中隔离监禁,极易‘小偷变大盗、盗贼变悍匪’。监禁对大量未成年犯并无实质帮助,反而让他们在‘交叉感染’中,被‘大染缸’染得更为污浊。”

“因此,一般案件下的未成年犯,相对缓和的社区矫正模式更契合他们生理、心理的健康发展。比如工读学校的分班分级分管模式。”检察官强调,“注意,这里说的是一般案件的未成年犯。”  

传统的封闭式监禁刑罚,客观上会带来一些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或再社会化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国际司法潮流影响下,许多发达国家建立了开放式监狱,设立了开放的游戏娱乐、健身场所,大幅弱化了封闭环境。

正如国内外关于“废除死刑”的争论,未成年的监禁刑也是一个争议热点。对此,少年司法体系中“司法派”和“福利派”长期斗争。一方认为,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同样应当坚决打击,惩罚和教育兼顾;另一种方则认为,法律对未成年人更应“保护性惩罚”,注重教育感化。

在本次采写中,多名受访警察、检察官和监察委同志皆不赞同部分专家提出的“同国际接轨”、设立“开放式监狱”等理念。

文检察官说:“监禁(实)刑,确实应审慎适用,但正如核武器作为现代国家打击力量的基石,手上没剑和有剑不用是两回事。不剥夺自由的监狱,还能叫监狱吗?”

刘检察官说:“极少部分人,‘坏’是刻入了基因的。对他们宽容实则是践踏公众的人权。”几位警察更是嗤之以鼻:“学院派天天嚷着学习西方那一套,与国际接轨。敢问我国司法工作是西方哪个国家在管啊,国外经验能照搬吗?”

04

电影《烈日灼心》中有句话:法律像人性的低保,是一种强制性的修养。它不管你能好到哪儿,就限制你不能恶到没边儿。

刑罚的第一要义是“惩处”,或因未成年人特殊性有所“宽容”,但触犯法律理应受到“惩罚”,再施以教育才会达到根本目的。“惩罚”不应该屡屡让步于“感化教育”,更不能一味侧重保护“加害方”的人权。

倘若罪错成本太低,以后再犯的概率有多高?谁又能给被改变人生轨迹的受害者一个重来的机会呢?

近年,国家一再加强“(受害取证)一站式问询”、“受害者司法救助”、“心理抚慰”等刑事被害人救助举措,但整体来说,此方面刚刚起步。很多案件中,受害方宁可放弃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也要求严惩施害方。罪错未成年人受到惩罚,正是法律对受害方的拯救与抚慰。呼吁感化教育的专家们应该考虑,政策所追求的是“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而非“未成年人利益的绝对化”。

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在《刑法》中是言简意赅的文字,但推动它变革的背后,却是鲜血淋漓的案件和一个个破碎的家庭。民众并非不接纳未成年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但一味强调人权,实际是在践踏人权。

只有宽严相济,建立偏常行为分级干预机制、完善罪错孩子矫治教育体系,对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及犯罪行为恩威并施,才能让犯过错误的孩子承担责任、认识错误、重返正途。这是对未成年犯罪者真正的负责,也是捍卫受害者的权益及社会的公平正义。

国家专门教育是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阵地,只能加强,不能萎缩。

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

2、国家统计局《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

3、最高法司法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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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立群
未成年人 行为 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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